为您找到与试论刑事直诉程序概述 法学理论的内容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繁荣、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我国企业既要注重企业内部环境,也要重视外部环境,内外协调。
基于生命周期理论,位于不同成长层次的企业,当重点探究与之匹配的财务战略,实现对各阶段的准确定位。进而做出最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普遍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发展必然会经历一系列连续而又不同的阶段,就如同生命有机体一般,会出生、成长、兴盛,最后到衰亡。这种规律和企业的发展规律呈现出高度的相似性,因此最典型的对于企业周期的划分便是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
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对现金的需求量大,规模较小,负债比率、利润和财务风险都较低,但所有者权益比重和经营风险相对较高,所以经营的安全水平仍然处于低水平。同时由于资信水平、偿债能力和抵押能力较低,难以很好的利用财务杠杆效益。所以此时最好的筹资渠道是内部筹资而非外部负债。这一阶段的企业生产规模小,销售、推广成本和制造成本也很高,为了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应该将企业的留存收益逐渐累积起来。
处于发展期的企业融资渠道逐渐拓宽,也获得了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经营风险略有下降。此时可以选择向金融机构贷款、上市或者增发企业债券的方法来筹集资金。企业的经营重心是把主营业务做大做强,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市场占有率。为了及时把握市场中的良好投资机会,需要在增加现金流入的同时减少现金的流出,把这些现金流量运用于优秀的投资项目中,以进一步增加企业收益。
处于成熟期的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低,市场占有率比较稳定,资本的周转率较高,能产生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入。随着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的大大提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外部投资者也更乐意为企业提供贷款。此时企业无论是盈利能力还是筹资能力都比较强,并且在初创期和成长期股东获得的回报并不多,因此股东都渴望获得较多的投资回报。
处于衰退期的企业比较特殊,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企业可能面临破产消亡,也可能面临新一轮的增长。如果企业投入的新项目市场潜力巨大的话,则企业会进入新一轮的成长期。进入衰退期的企业,生产规模大但是效率不高、产品品种虽多但盈利极少甚至是亏损,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有大量的替代品出现,从而市场份额急剧下降。这一时期的股利政策主要看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
因为初创期的企业融资能力是有限的,故而融资的战略是吸纳权益资本,更多地利用内部筹资。在这一时期企业的重点是考虑扩大市场占有率,将资金投放于获利能力高的领域,不断扩大对产品研制和市场推广方面的投入,以求得到更多的利润。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科研教育机构或者其他企业联营合作来改善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此来降低转移部分风险。由于企业留存收益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所以实行零股利政策,用不分红的方式来尽量减少留存收益的支出,为企业的生产发展积聚资本。
发展期企业应采取保守筹资战略,优先使用留在企业的自有资本,自有资本不能满足需求时再寻求外部资本支援。考虑股权融资优先于债权融资,从而使得资本结构保持在相对安全的水平。此时企业的重点是加快市场份额和销售量的增长,对核心业务大力追加投资。与此同时,加大技术创新、先进设备的引入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自身优势。股利战略是不分红或少分红。企业可以采用低股利、股票股利为主现金股利为辅,低股利加额外股利等政策来加大企业利润分配上的灵活性,以适应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也可保持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前景的信心。
成熟期的企业可以提高财务风险,适度地举债,运用更多低成本的债务资本来替代高成本的权益性资本,从而优化资本结构,达到运用财务杠杆来提高权益资金回报率的目标。由于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逐步削减乃至消失的超额利润,以及对资本投资的追加需要,使得战略重心要转移到对盈利水平的关注上,利用充足的现金流来拓宽产品市场并对相关的业务进行并购处理。此时企业应该考虑多元化投资战略,并且要改变以往以股票股利为主的做法,多支付现金股利,将超过投资需求的现金退回给投资者,这将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对股票价格的稳定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衰退阶段的企业,其产品的市场需求逐步减少。销售业绩也开始下跌。企业利润下滑甚至出现亏损,筹资战略上采用的是不再进行筹资。此时企业应积极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退出竞争激烈获利能力差的产品市场,保存实力等待新的投资机会以期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如果企业无力挽救危局,试图退出市场,则企业不需要大量的投资来扩大生产。如果企业寻找到新的投资项目,该项投资会导致巨额现金流出,则企业会采取低股利政策,为以后新一轮的成长打下基础。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普及,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加复杂,竞争力度也更加激烈。这就要求企业在加强传统管理方法应用的同时,从战略的高度进行创新优化,为企业的可持续成长创造新的优势。企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要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该发展层次的财务特性,来选择适合的战略与之相符,为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提供保证。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论文摘要: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刑事申诉当事人
论文摘要:从2009年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09年4件6人,2010年1件2人,2011年1件1人,2012年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2008年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强奸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传统的应用英语翻译一般以“信达雅”作为理论依据,这样翻译出来的英语存在一定的弊端,有时候甚至会曲解了本意,因此我们需要探索出一套更加先进、更符合实际的应用英语翻译理论,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生活的实际需要。
目前来说,应用英语广泛应用于我国的旅游业、服务业和广告业等行业。应用英语能够加强我国人民和国外友人的沟通、合作和交流。比如说,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的时候,旅游景点内的告示牌、广告牌可以帮助国外友人了解该旅游名胜,了解当地的风俗文化,更好的融入到中国文化氛围中去,从而更好的促进国内外交流。应用英语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推动国内产品的销售。外国友人来中国无论是旅游还是购物,通过应用英语的翻译,他们可以充分了解国内产品的功能和特性,从而使国内产品更好的销量更好。从某种意义上讲,应用英语翻译的成功不是取决于翻译内容的文采,而是与翻译内容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密切相关。翻译的文章文采再好,但是华而不实,外国友人无法真正了解原来的意思,没法融入到当地的文化氛围中去,也没法购买我们的产品,那应用英语的翻译工作就会没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传统的应用英语翻译一般讲究“信达雅”,即不但要使翻译流畅准确,还要突出翻译的文采。这种翻译理论看似比较合理,但是一般不能切合实际,不能体现真实性的特点。比如说我们在翻译“老年人学不了新东西”这一段话时,我们一般会翻译成“Old people can not learn anything”,这样翻译出来显然是没有任何错误的,但是这更像是符合中国人习惯地翻译,外国人也许会觉得不是特别通顺,如果我们换成“Old dogs will not learn tricks”是不是会更符合外国人的习惯呀。一些专家和学者在从事翻译工作的时候,一般会形成了固有的翻译模式,以传统的翻译理论作为基础,这样反而会对最新应用英语翻译理论的探索造成一定的束缚。因此,我们应该切合实际,秉承体现翻译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对新的应用英语翻译理论进行探索,力求找到更好的应用英语翻译理论依据,为英语翻译的更进一步打下基础。
1.翻译呼唤理论对“看”的指导。所谓呼唤理论对“看”的指导就是应该对大量的英语材料进行阅读,英文材料的类型可以多种多样,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阅读。比如,如果你喜欢篮球,喜欢NBA,你可以去美国网站阅读原版的真实关于NBA的文章,这样就会在你满足自己兴趣爱好的同时,使自己的英语翻译水平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对大量的关于娱乐、体育、学习等方面的英文杂志期刊、电视节目、网络资料等内容阅读和观看之后,我们就会锻炼自己英文学习的能力,掌握接受英语信息的能力,培养自己的英语水平和英语语感。我们阅读的材料一般包括两种类型,英文原版材料和专业翻译材料,无论是哪一种都应该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在实际阅读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整英文原版材料和专业翻译材料在阅读过程中所占的比例,两种材料之间相互转换,共同促进自己英文水平的提高和应用英语翻译理论经验的形成。
翻译呼唤理论对“看”的要求不仅仅是阅读,还应该包括理解。我们在阅读了大量资料的同时,还应该加深自己的理解,形成自己对英语翻译的理念和看法,并把它应用于实践,看看是否真的有效。如果真的有效,那我们就在无形之中掌握了英语的学习技巧,培养了英语的语感,并对英语的写作和翻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翻译呼唤理论对“译”的指导。所谓翻译呼唤理论对“译”的指导就是在翻译的时候,我们要把作者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能够理解并表达作者的真实含义,了解作者的真实想法,而不是局限于字面意思的照搬。我们在阅读了大量的英文专业资料之后,逐渐建立了不错的语感,有了扎实的英语文字功底,同时也建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英语翻译模式。在今后的英语翻译中,我们不至于翻译的过于模式化,句子读起来更加真实具体。在面对不同类型的英文翻译时,我们可以快速找到一套适合自己的翻译理论,从而使翻译更加快速和灵活,更能体现翻译的“人性化”。
在实际翻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体现翻译的灵活性,不能太生硬,直接翻译出汉语表面的意思,因为汉语和英语的习惯是非常不一样的。比如说,我们在翻译“胆小如鼠”这个成语时,一般都会简单的翻译成“as timid as a hare”,但是仔细想想其实这样翻译是不太符合实际的。“胆小如鼠”在汉语中是个贬义词,具有“胆怯、不勇敢、懦弱”的意思,而在英文中“timid”是腼腆害羞的意思,它跟胆怯懦弱是两个不同的意思,没有那么强的贬义色彩,所以我们如果只是翻译成了“as timid as a hare”,外国人仅仅会理解成这个人像只老鼠一样腼腆害羞,而不是说明他懦弱和不勇敢。在翻译的时候我们如果翻译成“has a yellow streak”的固定词组,直接就把这个人的胆怯和懦弱体现出来了。
我们在进行翻译的时候,应该换个角度进行思考。如果我们站在外国人的角度去思考,多了解外国的文化和习俗,掌握一些外国的俗语和固定词组,这样会对我们的翻译起到更好的效果。
3.翻译呼唤理论对“写”的指导。所谓翻译呼唤理论对“写”的指导是指在英文翻译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合到句子的英语情境,参考同类英语材料写作手法,正确的表达出作者的真实想法和内容。由于东西方文化存在较大的差异,我们在实际翻译的时候不能按照汉语表面的意思去翻译成英文,这样不符合汉语的传统本意,不够贴切实际,读起来比较别扭。因此,我们不应该仅仅追求表面意思的准确性,更要发掘深层次的意义进行翻译。比如说,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一些英语直译,让人哭笑不得,比如说有的餐馆里把菜名都翻译成英文,“Rolling donkey”指的是我国传统菜名“驴打滚”,“Glad Meatballs”意思是“四喜丸子”,这样的翻译不仅外国人看不懂,我们自己人也不知道到底是什么。再比如,有一些超市将小可乐直接翻译成“small may be happy”,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翻译方式在我国随处可见,外国人也会被弄得一头雾水。
因此,在实际翻译的过程中,无论翻译人员的水平再高、功底再好都不能依据中文字面的意思进行翻译,最好的方法就是理解了中文的意思直接就用地道的英语写出来,一定不能按照汉语为参照进行逐字翻译。
在应用英语的实际翻译过程中,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的“信达雅”的翻译理论,直接按照“看、译、写”的原则进行翻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翻译的真实性和实际性,让外国友人真正明白我们要表达的意思,使应用英语翻译行业在我国更进一步的发展。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基金会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种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吸收了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慈善传统和现代文明的法律架构,创造出一种具有法人治理模式的新型慈善机构。一般认为,基金会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活动主体的不同,基金会不是人合组织,而是财合组织,体现的是一种财合属性。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基金会提出过很多有影响力的观点。在现代公益基金会的发祥地美国,最先对基金会加以定义的是曾任美国卡耐基基金会会长的弗雷德里克.P.凯佩尔,他在其所著的《基金会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提出:“基金会是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的基金,由理事会进行管理,习惯上在联邦或者州的法律监管下运作,并享有税收方面的特权。”[1]美国“基金会中心”给正式的“公益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设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2]
美国税法中第501(c)(3)条款规定了享受免税待遇的基金会的条件是:“其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我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或者教育,扶助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的目的。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其收入任何部分作为私人股东或个人利益,以大量活动用于企图影响立法的宣传等活动……以及参与或干预拥护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这一规定事实上反映了公益基金会的三大特征——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或独立性。[3]
1981年7月28日,我国第一个公益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基金会”一词第一次进入现代中国的视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失效)首次赋予“基金会”法律上的意义:“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该定义的优点是明确了基金会的“民间”和“非营利”两大特征,缺点是涵盖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基金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的定义的独立性。
随着我国基金会事业的发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我国基金会作出了法律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此概念扩大了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丰富了基金会的财产种类,删除了“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使得基金会的概念更加靠近现代基金会语境下的定义。
关于公益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理论的探讨,主要以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为对象,其立论基础是以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其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与西方非营利组织有一定的差距,但我国基金会作为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一部分,亦有利他性,致力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且为现行各类税法减免规定之适用对象,性质上与西方非营利组织相近。因此,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之理论,亦可作为探讨基金会税收优惠理论之参考。根据JillManny的论述[4],非营利组织免税理论主要包括:补助理论、税基定义理论、资本结构理论、捐助理论和利他行为理论,这些理论在金锦萍的《论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法理基础》已有详细介绍,本文不予赘述。
狭义的税收优惠,指的是国家进行税收稽征时,基于特定之理由,对于有纳税义务之义务人,就其特定之应税财产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纳税,甚至免申报之优待,藉此引导受惠者之行为。[5]因此,税收优惠是国家以减免税收负担为诱饵,促使受惠者从事特定之行为,以创造理想的成果与绩效,进而达成有利公益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公权力达成目的的手段,虽然税收优惠作为手段,并不具有直接干预的效果,但是由于税收优惠影响国家税收,增加未享受优惠的人民的负担,以及国家福利资源有限,其给予不应过犹不及,因此,国家采取租税优惠时,当然必须受到比例原则之拘束。
原则上税收以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某税法规范其目的仅在于取得收入,吾人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种规范,立法主要考量者,在于国家租税负担如何公平分配予国民……故租税平等负担要求,成为税法之最高体系原则,”[6]因此,以财政为目的的税法,其正当性在于国家财政收入如何公平分担于人民,其衡量标准是税收平等原则,具体标准是量能课税原则。但是,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税收优惠,其所增进的公共利益不在于公共支出之平等负担,而在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目的。“此种税法之正当性,取决于目的与手段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亦即此种租税优惠(或特别负担)是否有助于特定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之达成:是否无其他更少损害(量能原则)方式;目的与手段间是否具有合理正当性。”[7]因此,非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之税收优惠,其正当性衡量标准是比例原则。
税收优惠作为执行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的一种工具,在追求经济政策目的或者社会政策目的的同时,却极大地损害了税收公平原则,这就要求在“所得”与“所失”这两个要素之间,力求一个平衡,以符合比例原则。
下文将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理论,通过比例原则来衡量基金会享有税收优惠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
在适合性的要求下,目的与手段之间须有可联结的关系存在,即对基金会采取税收优惠之手段必须能达到所追求的的公益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对实现这一目的应当是有效的,如果税收优惠违反了这一要求,便丧失了其合法性。
要解决适合性原则的问题,必须首先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在政府和企业之外是否存在着一个独立的基金会活动最佳领域,或者说有没有特定的产品与服务职能由基金会来提供?因为根据补助理论,只有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发挥其特有作用时,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是否需要给予基金会免税待遇;第二,给予税收优惠能否促进基金会之公益活动的发展?
首先,关于基金会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的问题,其答案是肯定的,确实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基金会活动领域。
与其他慈善组织相比,基金会有四大特点:第一,资金来源稳定,由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缺乏有效稳定的资金支持,需要同其他社会组织以交换资源的方式获得资金,因此常常很难摆脱其他机构或组织对其进行干预的命运。相较而言,基金会拥有自己的机构资金,可以通过支配其庞大的受托或捐赠资金去建立或发展其他各种非营利组织。第二,灵活性。传统信托基金大多遵照遗嘱建立,公益目标限制的很死,而现代基金会借用“委托——治理”理论,引进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了理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因此,在外界形势有所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在笼统的宗旨框架下,重新界定其具体目标。基金会既可以几十年锲而不舍追踪一个项目,也可以随时结束一个项目,转移重点。此外,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工作,基金会都可以比政府的行为少受政治和其他人事因素的干扰,相对来说主动性较大。第三,治本而非治标。正是由于理事会的独立性,他们选择的具体目标不同于以往的慈善传统,可以在一个时期内以大量资金集中支持某个领域,而且对于暂时看不到成果和效益的研究工作不惜工本。一些有重大意义的课题或著作往往是基金会支持的结果。这是政府和一般慈善机构无法做到的。第四,前沿性。正是由于其治本的宗旨,在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或研究课题实际效益不显著或成功没有把握时,一般政府和企业都不愿冒险,而基金会正是在此时进行有力的资助,很多新事物都是由基金会先发起,而后政府接过去成为一项新政策。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在总慈善款项中也许只是一部分,但其资金流向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科的重点和方向。[8]
根据以上基金会的独有特点,基金会的最佳公益活动领域是:(1)向符合基金会宗旨又缺乏足够资金开展相关活动进行捐赠;(2)需要大量资金但又暂时看不到成果效益的研究工作或课题;(2)具备前沿性和预见性而实际效益又有较大风险的发明创造和学科研究;(4)有利于根除社会弊病但需要长远才能出成果的公益活动。具体而言有:教育、医疗卫生、科研(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授人以渔的方式根除贫困、文化艺术、可持续发展(包括人口、环保和能源等)、国际交流和援助。
综上所述,基金会尤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存在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因此有获得税收优惠的正当性基础。
关于税收优惠是否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这一问题,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根据捐赠理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的目的就在于资助这些组织,使其有能力去吸引大众对之为实质的捐赠,以克服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的长期资金不足问题。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具有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其非政府性使其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其非营利性,使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得收入。因此,捐赠是基金会存续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支持。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对捐赠者应税所得额的扣除比率的限制可以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可能向基金会投入资金的多少,从而影响到基金会的收入,进而关涉到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因此,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能够促进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发展。
综上所述,基金会能够在政府、市场失灵时补充其缺失的职能,具备独立的最佳活动领域,而税收优惠能够达到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目的,因而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众多可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之手段中,必须选择对纳税人权利侵害最小的一种。换句话说,已经没有其它任何能给纳税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因此,又叫最小损害原则或不可替代原则。
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现阶段存在的方式有:项目委托、合同外包、政府采购、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直接拨款、政府动员、税收优惠等。
项目委托、合同外包和政府釆购这三种方式在国外的基金会发展中运行良好,政府通过开展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益事业交与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承担,但在中国现阶段,基金会的发展较晚,功能比较弱小和单一,大部分基金会也未被政府纳入釆购对象,所以这也不是政府重要的促进手段。
无偿划拨土地及办公场所这种方式是很好的扶持,但是这是一次性的,没有任何后续影响的帮扶方式。因为免费使用后基金会开支是有所减少,但是其本身家底较薄,省下的资金也无更大使用之地,一些大的项目好的项目仍然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
而通过对公益基金会的筹资渠道进行分析,我们知道其大概有三种。第一,企业或个人的捐款。第二,政府的资助。第三,自有资金的增值。从政府层面,对于基金会的资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每年的税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对基金会的资金投入,如同前面所言的是直接拨款。直接拨款的方式虽然能够立竿见影,但是一般都是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在运行初期和运转过程中能够得到这种待遇,比如上海慈善基金会创始初期政府提供了98%的资金,运转后每年的资助比例也达到10%。[9]这让很多数量众多的草根基金会望尘莫及。政府动员也同样面临这样的官方背景的问题。另一种是通过政策运用对基金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政府的间接资金扶持,但是从长远意义上说却能以更好的效果影响其他两种筹资方式,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因相关税收优惠而乐善好施,而基金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自有资金增值幅度更大,这种方式才是政府促进公益基金会发展的最有力工具。况且,根据JillManny对补助理论的阐释,政府直接拨款等干预手段必须有特别的法令作为依据,有可能让公共精神消失,导致基金会为了获得政府的拨款或动员而依赖政府,以致丧失其存在最主要基础,即独立性。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的方式具有广泛、简要与自动等特点,能够有效鼓励大众多从事公共性的慈善活动,增进社会大众的自信与自重等公共美德,在所有的政府促进基金会公益发展的手段中是损害最小的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在基金会税收优惠中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的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与牺牲量能课税原则之法益的衡量。这其实关乎两种价值判断、比较与选择的问题。这一原则是从“价值衡量”上来决定税收优惠的取舍。同时,还存在着一个比例的界限问题,如果给予基金会税收优惠所带来的消极作用远大于积极作用,即“明显超出比例”之外,就存在不合比例之可能。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条例明确了税收优惠待遇的主体包括了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这一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基金会数量从2003年的954个增加到2012年底的2961个,超过此前20年设立的基金会数量之和,[10]到2013年,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会数量。由此可以看出,哪怕只是对基金会税收优惠方面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也能点燃中国成立基金会做公益的热情和信心。这说明税收优惠大大促进了我国基金会及其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在公益事业上收获的价值并不低于其在财政收入方面的损失。
综上所述,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原则。
以上运用比例原则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基金会税收优惠符合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因而符合比例原则,具有正当性理论依据。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不同经济管辖区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International Tax Competition)正成为国际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日益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吸引外资和人才方面展开激烈竞争。瑞典学者Hansson和Olofsdotter在经过实证研究后认为,外商直接投资(FDI)能够将东道国的生产和需求联系起来,对经济发展是极为有益的。[1]外资的流入对东道国可以产生许多积极效应,例如能够弥补资金缺口、带来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等。在吸引外资和人才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机制。这也引发了大规模的国际税收竞争。
本文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诸多理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研究了国际税收竞争给国际社会带来的益处,同时分析了有害税收竞争的特征。在面对税收竞争时,不同经济管辖区制定了不同的应对政策,本文以英美、香港、东欧国家以及爱尔兰等国家和地区为例,研究了它们在国际税收竞争方面采取的措施策略以及经验成果,尤其是爱尔兰如何在极短时期内一跃而为“凯尔特之虎”(Celtic Tiger)。为我国面对全球化竞争的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比较分析和参考借鉴。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不同国家会采取不同的税收竞争模式。小国占优理论(Small Country Advantage Thesis)认为,减轻税负将给小国带来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对人均收入的提高会比大国多。因此,当小国和大国在资本领域进行竞争,最终的结果是小型国家采取降低更多税负的方法以获得资本青睐。小国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方面具有灵活性,因此在税收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Bretschger和Hettich研究后发现,大型国家在税收减免的幅度上明显不如小国,因此他们提出了不对称税收竞争(Asymmetric Tax Competition)理论。[2]该理论认为大国在全球资本市场占有着相当大的份额,起了主导作用,从而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全球的税率。Genschel和Schwarz认为,小国对资本市场的需求量不大,通过降低税负,小国能够吸引大批资本流入,这可以帮助小国提高人均收入。但小国的税率无法影响整个资本市场。[3]
斯坦福大学教授Stiglitz和华威大学教授Dixit率先提出了新经济地理学(New Economic Geography)理论。[4]这种理论认为,大型国家拥有完善的供需链条以及成熟市场,对跨国企业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因此大型国家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全球日益一体化的环境下,产品逐渐集中到大国的市场上。大国可以在其管辖权内,为这些资本征税。而小国为了吸引投资,只能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税负。
Lindblom在1977年提出了税收竞争理论,该理论认为,世界各国为了吸引投资将进入一个恶性竞争(Race To the Bottom)的循环。[5]由于国家的发展依赖于生产投资,用以成立企业、增加生产规模以及促进就业。而为了经济增长,增加管辖权内的投资至关重要。在二战后相对长的一段时期,各国政府实施了严格的资本管制,以抑制资本外流。
20世纪70年代之后,发达国家逐步放开资本管制,允许资本家在境外自由投资。另外,刚起步的金融市场监管不力,出现很多投机性的金融工具,这些工具提供了丰厚的投资机会助长了金融投资行为。许多过去投资在工农业上的资金都投入到金融工具中。德国学者Scharpf认为,政府为了把投资维持在一定水平,只能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减轻税负。[6]
Devereux 研究后发现,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以及生产投资的流动性是导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现税收竞争的两个重要因素。[7]Bretschger认为,贸易一体化是导致OECD降低资本税收的另一要素。[8]大部分学者均认为,各国的政府部门都遵循相同模式的减税政策。甚至当资本税率逐渐降低后,各政党的经济策略及执政理念的差异会逐步缩小。
美国经济学家汉森等人提出了税收补偿理论(Tax Compensation)。该理论认为政府部门为了迅速调节经济、“熨平经济波动”,可以采用税收补偿的政策,目的在于限制繁荣时期的过分扩张,在经济衰退时期则停止征收这些税款,并退还以前所征税款以刺激消费。当经济越来越依赖国际市场时,经济收入和就业增长似乎变得越来越不受本地政府的控制。由于各国市场相互依存,当发生经济衰退事件时,彼此之间很容易相互传播,199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就是个显著的例子。另外,越来越多的投资项目通过国际短期资本融资,这些资本迫使企业承受巨大的消减成本的压力。为了避免经济的波动,政府部门急需采取税收补偿的政策。
在西方国家普遍存在工会或者社团。Garrett和Mitchell认为工会或者社团的存在使得各国在调节资本税率时具有一定的弹性,政府可以跟工会讨价还价,让他们在增加工资的同时适度缴纳更高的税收。[9]税收收入的增长使得政府可以在劳动者之间进行二次分配以抑制贫富差距,也可以投资于教育、研发和基础设施来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一般来说,左翼政党往往更能利用工会和社团达到目的,因此税收补偿理论预计激进的政府会提高资本的税收比率。
税收协调(Tax harmonization)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纳税人在工作、储蓄、购物或者投资时,都面临相同或相似的税率。税收协调具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显性的税收协调和隐形的税收协调。
当各国在最低税率取得一致认可或者采用相同的税率的时候,此时可谓是显性的税收协调。例如,目前所有欧盟国家已达成一致意见:各国增值税都必须维持在15%的税率以上。欧盟在燃油、酒和烟草方面都有最低税率的规定。在这种最低税率的硬性规定下,纳税人无法从别的国家获得税率上的好处,各国政府也可以无视市场规律的作用。
当政府可以在他国的司法管辖区征收本国国民的税收时,此时可以取得隐形的税收协调。这时需要各国收集外来投资者的财务信息并和它国政府分享这些数据。由于资本通常从高税率国家流向低税率国家,这种信息交流在现实中往往是单向的:从低税率国家分享给高税率国家。在隐形的税收协调情况下,纳税人无法从他国更好的税收政策下获益,政府亦不受为自由市场影响。
两种税收协调的表现形式都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因为它们都避开了税收竞争,甚至彼此鼓励征收更高的税率。这阻碍了资本和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和自由流动,减缓了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在1975年,欧盟试图实现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制度,欧盟委员会规定了45%的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这项制度最终失败了。目前欧盟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25%。
有的学者认为,税收竞争为整个人类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获得最大好处的是那些在面向全球自由开放市场的国家,而不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闭关锁国或者试图建立贸易障碍逆潮流而行的国家。
上世纪80年代来,国际贸易壁垒逐步减少,不仅提高了全球自由市场的运作效率,低税率也让更多的人获益良多。税收竞争促使各国进行剧烈的税收改革,考验着各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它促使政府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激励着政府更明智的花费税收收入。为了防止税收过高,税收竞争促进了经济福利,生产性投资和就业的发展。低税管辖区的存在也使得国际资本市场更加有效率。
一些学者认为,反对税收竞争是错误的,是基于避税天堂的误解或者是政府的理想化的假设。在现实世界中,税收竞争是有益的。类似其他形式的竞争,税收竞争的结果将产生积极的财政政策。低税负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多的收入。从经济学角度,低税率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资本的流动可以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因为资本可以跨越国界,人们可以防止贪污腐败,有效保护人权问题。
税收竞争在某些方面是可取的。最重要的是,税收竞争鼓励政策制定者采取合理的税收政策来推动经济的增长。而税收协调则相反,它通常和税收负担紧密关联。税收协调的倡导者试图采取各种方式避免税收竞争,进而缓解税率下降而带来的财政压力。
当各国税收交互碰撞时,容易带来国际逃避税问题。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能会损坏其他国家的税收。税基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游动,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消失不见,这显著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监管成本。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通过题为《有害的税收竞争:一个新的全球问题》的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报告认为正常的税收竞争有以下特点:透明、无差别待遇,目的在于吸引真正的经济活动,而不是有利于减少税收甚至逃税。除此以外,都是有害的税收竞争。
不同国家的税收体系之间引起的税收竞争,其结果是一些国家认为有益,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有害。例如,某个国家的税收激励策略可能使得投资增长,但另外的国家则可能因此失去资本和人才。避税天堂或者其他类似实行有害税收政策的区域在以下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扭曲了投资的流向、破坏了税收体系的公正性、增加了税务机关监管成本等。税收竞争也可能带来政府预算方面产生问题,导致预算平衡的目标无法实现。学者Pestieau研究后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公共福利降低,并使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效率低下。[10]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资本和人才倾向于流动到税率较低、公共服务较好的区域。1979年撒切尔成为英国首相,1981年里根成为美国总统,当时他们面临着本国经济疲软的现状,但最终都通过自由市场改革使得经济重新恢复活力。其中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功不可没。在撒切尔执政年代,税率从最高83%降低到40%。里根政府则将最高70%降低到28%。英国和美国都从降低税率方面获益良多并借此摆脱了其经济上的困境。
香港在二战后极度贫困,但它实施了自由市场经济包括低税率来促进经济繁荣。其结果是显著的,香港成为二战后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香港已是排名前20的最富有地区。世界银行的排名非常具有启发性,许多世界上最富有的地区都有低税率的特征。
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这三个波罗的海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了单一税系统(Flat Tax System),税收竞争引发了它们的税制改革并进入了良性循环。俄罗斯在2001年跟着实施了13%的单一税系统。其他国家例如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斯洛伐克等逐步实施单一税系统。
实施单一税系统后,波罗的海诸多国家成为苏联后最繁荣的国家。这证明了优秀的税收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俄罗斯在2001后经济以每年6.5%的速度持续增长,比这段时期的美国及欧洲大部分国家增速更快。在2001年后,俄罗斯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显著增加,这说明如果税收制度开明并且税率较低,人们更愿意扩大生产并缴纳税负。
爱尔兰在20世纪80年代,工业相对欧洲国家极度落后。但其后实行的低税率政策吸引了全球大量的资本。爱尔兰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每年平均7.7%的增长,有几年竟有超过9%的年增长率,令人刮目相看。爱尔兰由于经济落后曾一度被认为是“欧洲病夫”(Sick Man of Europe),但它实施的低税率政策使得失业率大幅下降,投资急速增长,在极短时期内一跃而成为“凯尔特之虎”(Celtic Tiger)。虽然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以及房地产泡沫奔溃使得爱尔兰经济受到影响,但学者们认为爱尔兰在近代经济取得的成就使得它成为了近代名副其实的大赢家[11]。
20世纪80年代,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接近50%,但税收收入仅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自从实施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其近年的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已增至4%。爱尔兰的低税率政策对欧洲其他国家具有积极的影响,促使其他国家显著降低税率。较低的税率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这也鼓励欧洲决策者研究削减其他税率的政策。爱尔兰由于实施了各种低税率政策,它被认为是避税天堂。但爱尔兰政府预算余额充足,债务极低,政府开支少,税收负担低。观察家们认为,爱尔兰实施的1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使得其他国家遭受很大的征税压力。
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之间似乎在进行一场没有硝烟的经济战争。国际税收竞争和自由化市场能够影响人才和资本的流动,它能给国际社会带来很多好处,但同时也引发了有害税收竞争的论点。国际税收协调的支持者则试图制定适当的规则保护自身的经济管辖区,阻止人才和资本从高税率的地区无限制地自由流向低税率的地区。一些学者认为,税收协调政策是解决国际逃避税问题的关键因素。目前已有国际机构试图建立各国政府之间信息共享的系统,以此解决有害税收竞争带来的序列问题。另外,世界各国也在逐步进行税制改革,例如一些国家近来引入了资本来源地征税(Tax at the Source)的政策,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资本的逃离。
本文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各种理论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以真实案例讨论了国际税收竞争带来的益处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的特征。综观国际税收竞争的各种理论成果,我们不难发现,这一领域研究始终在不断地演化和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引发的新场景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则以高瞻远瞩的眼光归纳理论模型并提出解决策略。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面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历史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极好的经验参考,而多维度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也为我国提供了比较和借鉴。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应用语言模型框架研究的对象是话语句,即抽象样板的具体言语体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应用语言模型框架中句子的四个平面理论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试论应用语言模型框架中句子的四个平面理论全文如下:
摘要: 本论文详细阐述了М.В.Всеволодова在功能交际应用语言模型框架内提出的句子的四个平面理论,描述了该理论在句子三个平面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依据及其主要内容。从所指层、交际层、语义层和形式层四个平面研究话语句是应用语言模式中句子模型建构的重要理论基础。将话语句看成一个多平面的整体能够建立起具有极大说服力的句子语言模型,能够形成解决一定交际任务的句子转换规则。
关键词:功能交际应用语言模型;句子;话语句; 三个平面理论;四个平面理论
在语言学中对句子的多层面的研究起源于捷克语言学家Фр.Данеш (Frantishke Danesh),他在《句子三个平面的句法研究》[1964]一文中提出了“从三个层次的不同角度研究句子”的思想,即从语义、句法、交际三个平面研究句法。这一思想被俄罗斯语言学家Л.П. Ломтев [1979], А.Е. Кибрик [1979], В.А. Белошапкова [1977]等继承并发扬,其中Белошапков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式”理论,指“在句法学研究中,存在三个不同的研究侧面,亦可称作句法结构中的三种机制:结构机制(конструктивное устройство)、语义机制(семантическое устройство)和交际机制(коммуникативное устройство)。这三种机制(侧面)相互支撑、互为补充,构成了整个句法学研究的完整系统。”[杜桂枝,2000:118]
三个平面理论在现代汉语言学界也得到广泛应用。提倡将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层面相区分又相结合的代表人物有胡裕树、范晓、胡附、文练等*。
任何语言学理论都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有其传承性。句子的三个平面理论也是如此,亦在继续不断地完善着。句子的四个平面理论就是在三个平面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下面我们就详细阐述М.В.Всеволодова*在功能交际应用语言模型框架内提出的句子的四个平面理论。
在功能交际语言学中有两个研究语言模型的流派:一种是科学院派(包括Г.А.Золотова),一种是理论实践(大学)派。М.В.Всеволодова属于后者,她对句子的研究完全是从功能交际的角度出发的, 她研究的是带有作者观点在内的具体的话语句(предложение-высказывание),即抽象样板的具体言语体现(речевая реализация),是交际单位,而不只是结构单位[2000: 195]。
如果在句子中只看到词形链条上词汇和语法意义相加得出的句子意义,那么句子Маша читает бегло和另外一些句子У Маши беглое чтение; Чтению Маши присуща беглость; Чтение Маши отличается беглостью; Маша—это беглость чтения就都成了原始言语句,对它们的选择只取决于篇章的类型。如果按照传统句子结构模式理论,即句子是最低限度述谓的抽象样板,那么句子В лесу живет медведь中的в лесу是全句限定语(детерминант),即补充限定整个句子的成分。
按照这种方法,学生对句子的学习将成为不考虑句子内容而只是对篇章类型和相应句子模型的机械记忆,这会大大加重学生的记忆负担,而这个负担远不是所有学生都能承受的。
如果在句子中首先看到的是其内容常体(содержательный инвариант),而且这个内容是可以用不同的句子形式结构表达的,那么上面列举的关于Маша的句子就是拥有相同所指内容的句子,也就是说这些句子在内容平面上是相同的,但在其他平面(交际、语义和形式平面)却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差别也正体现在这里。
应用语言模型框架研究的对象是话语句,即抽象样板的具体言语体现。话语句与抽象样板的区别在于前者具备述谓化关系(предикация)。跟П.А. Лекан[1975,1983]一样,М.В.Всеволодова[2000]也区分述谓性(предикативность),即句子的情态、时间、人称语法意义,以及构成话语平面的述谓化两个概念。述谓性的标志是有或没有动词,而述谓化的标志是语调。“句子是述谓语段的词的组合”[Реформатский, 1996:332; Шмелев, 1976: 41-42, 79]。
句子就其称名功能本身(比如画的名称)来讲只有述谓性,而不具备述谓化,故不是话语句。试比较下列句子的语调。在读Саврасов画的名称 «Грачи прилетели»时,两个词形只有一个调位,而Некрасов诗歌的第一行 ØПоздняя осень. ØГрачи Øулетели则有三个调位。同样, Шишкин画的名称 «Осенний день. Сокольники»的语调和以这句话做背景陈述时的语调也是完全不同的:Осенний Øдень. ØСокольники. 以上每个句子都有述谓性,但述谓化只出现在第二类句子里,因为读它们时要用述谓语调。
话语句是反映具体类型事件的内容常体的言语体现。比如地质学家根据湖周围的岩石是红色的,可做出湖里有水银的逻辑推断。这一事件在不同论述中可有不同的陈述。在描述性言语中需要用在谓语位置上明确指出逻辑推断或复合句主句中的主语位置上有信源说明(авторизатор)的句型,如从属复合句:Так как цвет скал был красный, я догадался / думаю / подумал, что в озере есть ртуть.并列复合句:Цвет скал был красный, и я догадался, что в озере есть ртуть. 或者简单句:По красному цвету скал я догадался (不能用подумал或 думаю), что в озере есть ртуть. 在交际性言语中,当直接观察和讨论参加者已知的客观事实时,需要选择逻辑推断转移至边缘而信源说明省略的句型:Судя по (красному) цвету скал в озере есть ртуть. 或者述谓化关系用原因特征与推断之间的关系表示:(Красный) цвет скал свидетельствует о наличии о озере ртути. 此时的信源说明意义保留在动词свидетельствовать中。
最适合表达内容常体的形式是形义对称结构(изосемическая конструкция)*[Золотова, 1982]或称原型*结构(прототипичная к.)[Лакофф, 1996],比如句子Маша читает бегло和В России живет мног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而话语句У Миши беглое чтение – У Миши—беглость в чтении – Чтение Миши отличается беглостью – Чтение Миши—это сама беглость; 以及Россию населяет мног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 Население России многонационально –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в России много – Количество населяющих Россию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в России велико等等则是用不同形式结构对句子常体的展示。
这些话语句之间还有更深的区别,因为不只形式本身很重要,而且内容相同的同义句系列在相同模型的包装下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由形义对称结构表示的内容常体就好比剧本,而其可能的体现,则好比按该剧本排演的话剧。
А.Е.Кибрик [1992:19] 的“自然模型论” (естественный модель) (即相应的语言模型应该能解释语言事实上是如何建构的)和“语义先决论”(无论是句法内容还是形式特点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语义内容预先决定的)促使М.В.Всеволодова看到话语句是个多平面的单位,而且其每一个平面都有自己特有的结构。
М.В.Всеволодова[2000:199-201]提出,句子不是象Фр.Данеш主张的那样只有三个平面,而是有四个平面,而且其顺序也不同:第一个平面是所指平面(денотативный уровень),这是基础平面,体现在所指结构中;第二个平面是交际平面(коммуникативный у.)和交际结构,即实义切分。第三个平面是语义平面(семантический у.)和语义结构;第四个平面是形式平面(формальный у.)和形式结构。
3.1 所指平面反映的是语言外事实——即类型情景(типовая ситуация)*。类型情景由述体及其必有的参加者——论元(аргументы)构成。论元可能是题元(актанты),也可能是状元(сирконстанты)。比如句子В лесу живет медведь中的处所状元(сирконстант-локатив) в лесу就是存在述体的论元[Арутюнова, 1976]。述体是连接题元和状元的行为、状态、关系、存在和特征(质量和数量)。题元是事件的参加者,它包括:
1) 主事(протагонист)——所指平面上主体类角色,是构成情景的唯一或首要题元参加者[Шмелева, 1994:42]。它与存在述体连用时是存在主体(экзисциенс):В лесу водятся волки;与动态述体连用时可能是生命主事,即施事(агенс):Рабочие строят дом;也可能是非生命主事,即力(сила):Течением унесло лодку;或者是机能(функтив):Самолет приземлился;与状态述体连用上时是状态主体(экспериенцер):Старик страдает астмой;与特征述体连用时是被描述者(дескриптив):Это пальто новое;与关系述体连用时是关系对象(релянт):Петя – брат Миши; Оле и Наде смерть.
2) 受事(пациент)——情景的第二所指参加者,是主事行为的涉及对象:Я купил книгу.
3) 与事(адресат)——主事和受事之后的第三情景参加者,它不受主事的直接影响:Он подарил отцу часы.
4) 工具(инструмент)——帮助情景实现的物体。按照顺序它可以是第二位的:Он ходит на костылях; 第三位的:Я мою руки мылом;第三和第四位的:Мама кормит сына кошей с ложкой.
5) 情景元(ситуант)——使情景变复杂或具体的参加者。它要么使基本命题复杂化,比如句子Я сидел с книжкой в руке中的книжка没有改变基本命题,而只是使命题复杂化了的参加者,叫共事(комитатив);要么使题元或状元复杂化,如上句中的рука是主事的一部分,叫伙事(партитив);而на обложке журнала中的 обложка 是处所伙事。
所指结构反映的是类型情景的具体体现,亦即具体事实、现实生活原型事件的结构,故进入该结构的还可能有补充角色,即不是该述体的论元,但是是话语句的必有角色,因为这些角色反映了该事实的结构。Всеволодова将其称之为“助元”(партиципанты)。比如话语句В России живет мног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中的述体жить的论元有:主事——具体表现为存在主事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и,处所词Россия和助元——数量词(квантитатив) много,这个数量格是该话语句所必须的。就象句子Маша читает бегло中的бегло一样,其述题位置已经证实了它的必要性。
所指结构的成素就好象剧中人物和话剧的舞台场景。原型话语句Маша читает бегло和В России живет мног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就如同按照剧本——事实结构排演的话剧,没有任何发自说话者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没有交际前景(коммуникативная перспектива)。
3.2交际平面反映的是情景发话者的认识平面。这个情景是受情景制约的。它确定思维的对象——主题(тема),亦即被述谓化成素(предицируемый компонент),以及思维对象的特征——述题(рема),亦即述谓化成素(предицирующий к.),也就是指包括带主要句重音词在内的词群[Падучева, 1985: 112]。依此确定语义结构的述体框架。关于Маша读书的句子可有以下几种实义切分形式:
1) 主题是施事名词,述题是述体及特征,可有以下言语体现:Маша https:// читает бегло; У Маши https:// беглое чтение; Маша https:// отличается беглым чтением; Маше https:// свойственна беглость в чтении; Маша – сама беглое чтение等等。
2) 主题是行为名称,述题是特征,而施事名词在切分符号前,可有以下话语句:Читает Маша https:// бегло; Чтение у Маши https:// беглое; Машинному чтению https:// свойственна беглость; Чтение Маши / Машина чтение https:// отличается беглостью; Чтение Маши – это сама беглость.
3) 主题是特征,述题是施事或施事和行为的结合,如:Бегло читает https:// Маша; Беглость чтения – у Миши; Беглостью отличается https:// Машино чтение; Беглостью в чтении https:// отличается Маша.
正是这个建构话语句的平面决定着话语句成素的基本词序。即使象Арутюнова[1976]曾指出的那样,有一些形式结构直接依赖于词形次序的情况,但交际平面不总能决定句子的形式结构。交际平面紧跟所指平面之后的原因是它对位于其后的语义平面结构和形式平面结构都有直接的影响。这个平面就好比导演意图与话剧主角的关系,但不总是与剧本主角的关系。
3. 3语义平面反映的是向受话人传达事实时说话人的主观认识。语义结构有几个界面,每个界面都与其他各个平面连接着,可以说,语义平面是连接其他各平面的句子核心。
1) 语义结构的第一个界面与所指平面连接。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情景参加者的数量成分和特征成分,比如关于俄罗斯人口的句子可以省略述体жить,试比较:В России – мног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Россия многонациональна等等。但句中可加入某些结构词,如 количество一词: В России (живет) большое количеств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在关于Маша读书的句子中省略掉了客体名词,但可加入象характеризуется, свойствен, отличается一类词,因为句子内容中带有特征的特点。
正是在这个语义结构界面框架里,既可以引入作者的主观信源说明补充(авторизационные добавки):В России, как известно, мног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Маша, по-моему, читает бегло; 又可以引入作者的主观态式补充(модусные добавки): Именно Маша читает бегло; Не только в России живет много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 引入句子结构的信源意义使所指结构变复杂,因为它们在句子结构内部建立了补充事件命题,而态式意义则只留存在语义结构中,也可能出现在形式结构中。
2) 语义结构的第二个界面与实义切分相关联,因为主题总是主体、思维的对象。正是实义切分建立了述谓化关系。但有时由于某种原因已有的述谓化关系不能进入某些陈说类型,这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在口语陈说中主题是行为名词的句子很正常,如:ØЧитает Маша https://Øбегло.但在公文语体陈说中就不适宜,因为这种句子要求强烈的重音切分。为了避免这种“不适宜”就要选择将主题中的谓语换成主语的句型,这种句型的主题不要求强烈的重音切分,如:Чтение Михаила Сергеева отличается беглостью. 然而,这种做法已经与语义结构的第三个界面相关联了。
3) 语义结构的第三个界面反映的是被作者传达的事实结构的缩影(ракурс),它与形式结构直接相联。正是在这里才可以提及由主体-述体对构成的纯语义结构。为了与所指结构相区别,纯语义结构应该被称为命题。确实,话语句(1) Олег хорошо учится 和(2) Олег хороший ученик的所指结构相同,区别就在于其命题不同。在例(1)原型句中是事件命题,而在例(2)中却是逻辑命题。这个类型情景的所指结构跟有关Маша的句子一样,都是由动态述体、施事和行为的性质特征构成的。然而,在例(2)中我们从外部看到的却是另外的情景,一个由描述主事(протагонист-дескриптив)(即性质或数量的承载者)及其性质特征构成的情景,试比较:Олег относится к числу хороших учеников. 但是所指结构显示,这不过是同一剧本的另外一出戏,也就是说其中的性质特征不过是类似的假象,没必要让这些假象使生活变复杂。所以在语义结构里最好用主体和述体这两个述语。正是主体-述体关系构成了句子模型的类型意义(типовое значение)[Золотова, 1982:98-99]。类型意义在形式结构中也有所体现,一定的形式结构决定着一定的类型意义。
正如Г.А. Золотова指出的那样,由名词一格形式和动词陈述形式构成的模型,如:Маша читает; Отец копает грядки; Подъехала машина等都拥有“主体及其动态特征(行为)”类型意义。
由一格名词和形容词构成的模型,根据形容词的词汇意义可拥有以下类型意义:
1)“主体及其性质特征”:Маша красивая; Дом высокий; Вода в речке прозрачная.
2)“主体及其状态”:Вера больна; Он был зол.
3)“主体及其与其他人或物的关系”Маша дружна с Олей.
助元的出现能够影响模型的类型意义,比如句子Маша читает бегло 一句中性质特征的出现使其类型意义变成:“主体及其所发出行为的特征”或“主体及其被修饰行为的特征”,试比较有类似类型意义的话语句:Девушка на Кубе танцуют удивительно темпераментно; Саша решает задачи быстро等等。
如果语义结构和所指结构相同,那么内容常体和模型的类型意义就是同构的(изоморфные)*。我们在带中性词序的原型话语句和词序有变化但形式结构不变的话语句中看到的正是这种情况。然而,语义结构可能与所指结构不同,比如句子Олег – хороший ученик,由带类型意义“主体及其所修饰行为的特征”的特征动态模型句变成了带类型意义“主体及其性质-区分特征”的句法变体。于是,关于Маша的剧本可变成主体及其特征的故事,主角不再是Маша,而是其行为:Машино чтение беглое 或Чтение Маши отличается беглостью; Чтению Маши свойственна беглость。此外,还可用存在情景表示完全不同的内容,比如人的智能状态,试比较:Я надеюсь和Во мне живет надежда. 或者物体的参数特征,试比较:Рыба весит пять килограммов; Бассейн имеет в глубину неполных три метра 和В этой рыбе пять килограммов весу; В бассейне нет и трех метров глубины.
由此可见,语义结构实际上是一种话剧体裁,经常与剧本体裁不符。
3.4 由形式结构表示的形式平面由句子成分构成,是展示语义结构(因为形式结构是体现类型意义的保证)和交际结构的手段。句子成分不只是词形可能结合的成素,而是有交际意义位置的等级系统(иерархизованная система коммуникативно значимых позиций[Вопросы, 1989:23]。这些位置一方面保障句子形式结构本身和句子的构造(每个句子成分的位置都被一定形式的一定词类占据着),另一方面又是说话者划分所指结构的每个组成成素交际级(коммуникативный ранг)的保证。
Всеволодова将句子成分看成是由以下三个形式特点决定的位置:1) 在句子结构中的位置;2) 能够占据该位置的词的词类属性;3) 能够占据该位置的词类的形式。
词形的位置在多命题和多述体句子中有三种可能:1) 在首要述体对中(примарная предикативная пара)的位置;2) 在词中的位置(依附词位);3) 被结构制约的位置。
3.4.1首要述体对中的位置指词形的任何直接述谓伴随关系[Лекант 1975, 1983; Золотова 1982],比如类似下列句子 Маша – красивая; Отец читает; В лесу – тишина / тихо; У мамы – ангина; Из России – с любовью; Здесь – на курят;Всеволодова都看成是述体对。首要述谓化与二次述谓化(вторичная предикация)的区别出现在述谓关系中加入了中性词序不表达该述谓关系的词形的时候,试比较:句子Она вчера купила интересную книгу 讲的是个人简介的某个事实,而句子Книгу она вчера купила интересную的意义是书的特征,而买书的事实在发话者的视野中已不重要。同样,句子У сестры испортился характер 中主谓语之间的述谓关系已淡化,而补语у сестры和主谓统一体之间的述谓关系变得重要起来。
3.4.2依附词位是由保障语义一致关系,即保障词组语义完整的共同义素决定的(正是因此乔姆斯基的句子Бесцветные зеленые идеи яростно спят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其中每对词之间都没有共同义素)。依附词位可以是动词、名词、形容词、副词依附,数词或数词名词词组依附也是成体系的。如此一来,所谓的“全句限定语”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位置,因为其一,总有具体词形与之有语义一致关系;其二,在事实结构中有其法定的位置。所谓“全句限定语”与某一情景参加者有语义联系极易用带时间名词词组(传统上称之为全句限定语) за год和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的句子来证明。
词形за год在义素成分中有延续和期限之意,它要求与之连用的语境伙伴(контекст-партнер)要么指出行为或过程完成的结果: За этот год построил дом / написал книгу очень изменился (但不能说*За этот год приехал / позвонил, 因为这里缺乏过程义素, 也不能说*За этот год строил дом / писал книгу / изменялся, 因为这里缺乏结果义素); 要么罗列几个由一定数量事实构成的行为或事实, 以至于它们能够抵消期限义素: За прошлый год она защитила диплом, вышла замуж и родила ребенка;要么指出行为的数量标志:За год она много плавала(但不能说*За год она плавала);За год приезжал один раз / позвонил три раза.而且这个语境伙伴的句子成分级并不重要。比如句子За год у нее уже второй отпуск中的词形за год就是与定语 второй紧密相联的,因为去掉 второй,句子便不成立:*За год у нее отпуск;而去掉отпуск的句子За год уже второй在一定的交际情景中却是完全成立的。
时间格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除了有过程义素外还有渐次性义素,其语境伙伴应该有“成为”义素,这个义素要么是动词固有的: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 меняется / увеличивается (=становится другим);要么出现该义素的专门说明词все больше, все хуже 及其数量等价物все новые: 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 плавала все лучше (不能说*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 плавает),该句的时间格是依附于副词形式все лучше的;又如: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 читает все более серьезные книги (不能说*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 читает серьезные книги),该句的时间格是依附于比较级все более серьезные的。或者如: 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 все новые лекарства появляются в наших аптеках (不能说*С каждым годом новые лекарства появляются в наших аптеках.但句子Каждый год новые лекарства появляются в наших аптеках却是对的),该句的时间格是依附于修饰主语的数量等价物все новые 的。[参见Всеволодова, 1983]
3.4.3结构制约位置的特点是不具备情态上的形式联系和述谓联系,如:Онегин Лариным сосед; Характер у сестры испортился.不具备形式上的依附义素不等于不具备语义联系,如:сосед Лариных / Лариным; характер сестры у сестры.
由此可见,确定句中词形位置的特点需要一定的条件。每个句子成分都有由以上几个特征组合在一起的自己特有的特征。
应该强调的是,语义结构和形式结构是绝对不一定相符的,比如句子У сестры плохой характер的所指结构和语义结构的主体сестра是在补语位置上的,而述体本身却在主语位置上。而句子Повар из нее (получился) плохой中的主体在补语位置上(из нее),而述体成素占据的是形式主语和谓语的位置,试比较:Она – плохой повар.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发现将话语句看成一个多平面的整体能够建立起具有极大说服力的句子语言模型,能够形成解决一定交际任务的句子转换规则。
Всеволодова从句子的四个平面研究句子模型似乎有些过于复杂,然而正是这种复杂的描写反映出语言复杂的实质。况且人的思维,包括语言思维在内,本来就是复杂的。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无力将从功能角度研究的句子模型完全表述清楚,这还有待于我们继续不断地深入研究。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全文如下:
摘要:林来梵提出的规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补正当前宪法学研究的种种偏向和走神,力求免入俗套而后积弊难改。借助规范宪法学的思路,本着实证的规范宪法科学研究态度,主张清晰而深刻的看清我国现行宪法的种种缺点和实施难题,既有实证规范精神亦有超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实际而积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规范宪法学;方法;意义。
论文正文:
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明确提出规范宪法学研究范式。规范宪法学的提出给“大大咧咧”“莽莽撞撞”(林来梵语)的当代中国宪法学注入一股清新的空气,也泛起了个别犀利的批评与不屑。
当认识并且采信这个理论或者方法时,我们又应该进一步了解规范宪法学目前的研究进展状况,以便把握自己的学术途径和路数。
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是从研究对象和研究理想这两个层次提出的,那就是“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具体而言,这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表现如下:
所谓第一个层次,即“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具体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致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它宪法现象则只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任务。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显然,林来梵不满于当代中国宪法学的浮躁于政治观念和政治制度附庸的论说。
在他看来,法学包括宪法学首先是关于制度的科学。脱离对具体制度的考察,不能算是法学。恢复法学本来面目,就要“返回规范”。
对此,如对人权的研究,如果停留在观念思想的考察,那么和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就难有区别和意义。法学研究者必须“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把法学做成真正的精致的社会科学而不至于空洞化。为此必须反对一种错误倾向,漂浮在所谓的价值理念研究上,过多地言论“法治”“民主”“宪政”“分权”等,形成所谓的“大词法学”和“高级理论”,过少地关注本来是安身立命之本的法律规范。林来梵指出:“基于此,宪法学的门槛被一降再降,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取代了宪法学的劳作,这不得不说是我们‘宪法学之悲哀’,这种情形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以至于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的地位受到私法学者的质疑,所以才有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私法优位论”,以及徐国栋教授所提出的“民法宪法同位论”。虽然法学和政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也曾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迟早要变成法律问题,但是究竟着重点和角度是不同的。
张义清教授认为,做宪法学要有自己的一把“大刀”,就是掌握方法论,其基本思路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这也就是林来梵反复强调的“方法论的觉醒”。
在第二个层次上,规范宪法学要始终坚持价值性和理想性,摆脱纯粹法学的套路,避免以C.施密特(CarlSchmitt)为代表的德国规范主义宪法学(国法学)遭到了纳粹的利用而沦为“政治的婢女”的教训。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端洪等所复出的“政治宪法学”可以说是一种倒退。规范宪法学认为,“……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并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但在笔者看来,它不仅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且也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validity),而且也具有最高法的实效性(effectiveness)……它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曰一种单纯的规范科学,而是一种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性体系。而且由于其方法论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在理论上得到了自我的救济,这种体系实际上可拥有相对自足的结构。”林来梵并不是简单地强调极端的规范主义研究,搞法条主义或者法律拜物教。强调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的、核心的研究对象,并不是要排斥其他。而是围绕实定宪法秩序及在此基础上适度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对此,林来梵明确指出:“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
相应地,《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中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首先,确立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分为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三个层次。其次,落实规范宪法学的价值核心———宪法的权利规范,具体研究1982年宪法的各种公民权利(《宪法》第33条至第56条)。再次,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宪法保障机制,论述宪法规范有待于升华为“规范宪法”才能获得实效性,并进而值得予以彻底保障。最后,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包括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司法独立的实现模式等。
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
形成“事实—规范-价值”的研究套路。他认为,中国宪法学“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应为之间的紧张关系。正因如此,直至世纪之交的今日,在面对宪法现实时,‘苦闷派’必然继续苦闷下去,而‘苦斗派’也注定需要苦斗”,原因就是没有明白这个研究套路,抓住核心研究对象即规范本身。对此,提出宪法解释学的韩大元教授也颇有同感,指出“我国宪政历史的主要教训恰恰就是‘重现实需求轻视规范’的意识。一方面,片面地强调社会政治的必要性,有意或无意形成了轻视宪法的潜在意识。当宪法文本与现实状况出现冲突的时候,习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宪法文本与现实的冲突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的规范与现实的矛盾,过去我们主要依赖于或习惯于修宪权的运用,这种‘重修改轻解释’现象的存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宪法思考方式的封闭性与教条性,同时反映了轻视规范价值的宪法认识。”就其学术性格而言,笔者认为,实际上还是一种中国传统式的中庸之道,走中间的规范来串起事实和价值两头。
于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了规范宪法学的巨大而及时的理论意义。对此,笔者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
第一,对于宪法学者而言,林来梵的规范宪法树立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他认为“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界仍未在整体上达至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觉醒’之境界”恰恰针对之的一个提醒和不满。把法学做成像法学的样子,而不要使“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它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政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林认为是由于主要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总的来说,我国迄今的宪法学方法有很多,但最显著的方法就是这种解说性的方法。
解说性的研究简直不能是叫研究,沦为被鄙视的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这种套路注定不可能有太多的创意,在理论上难以有整体的创意和建构。二是个性化研究的不足。从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看出,其著作和以往的教材式的书是不相同的。个性化实际是表面,内在的反映的是思想和研究角度和方法论的迥异。林来梵不仅是在方法论本身有批评和纠正,而且是它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就这点来说,即使不同意林来梵学说的人也有借鉴之用。
第二,对于宪法学派而言,林来梵意在创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学说,他提供一种以规范为核心的,兼顾事实与价值的宪法学研究范式,救弼当下宪法学的贫瘠和问题。至于这个学说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接受、被发扬光大,自成一系,要看林来梵的后续研究及其拥护者的跟随研究状况。尽管如此,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和韩大元的宪法解释学一样,毕竟是一种学派的努力。虽然对于它们的种种批评和质疑很多。例如,关于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关系如何厘清和错综的主张影响到二者的确立问题。规范宪法研究的现实基础也受到怀疑,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使宪法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更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不是在虚空的理论体系中独自哀唱?传统的宪法研究也许是现实的一种无奈的消极的反映。这样,宪法学的研究就此出现了争议和派别的分化。这种问题和争议本身就是宪法学的发展。
第三,对于宪法学科而言,规范宪法学显然在学科意义上格调高于韩大元的宪法解释学。规范的分析有法律实证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之别。以规范为中心,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韩大元基于宪法的解释来理解宪法现象,在理论视野上有高下之分。传统的宪法学研究处于解释主义和简单的意识形态的说明和拥护,完全丧失本身理论的价值,所以也不必追求方法论的创新。规范宪法学的展开和唱扬则是一种“背叛”性尝试和“标新立异”。
但是也应该看到,规范宪法学还主要是方法论上提出新见解,就学科意义,其最大的贡献在目前看来还只是批评和指出新路,至于在这个新路上能否有真正的成果和里程碑式的进步。我们拭目以待。
[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梁慧星。必须转变公法优位主义观念[N]。法制日报,1993-01-21(3)。
[3]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J]。法学研究,1994,(4)。
[4]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J]。浙江学刊,2008,(2)。
[5]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7]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主要创立者、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主题的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大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获得的与苏联模式不同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理论总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邓小平理论的思想来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论邓小平理论的思想来源全文如下: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科学社会主义/列宁的新思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虽然是以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时代特征为客观依据的,但是,它作为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材料。这种思想材料,既包括马列主义,又包括毛泽东思想。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P369)本文试图沿着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历史长河、循着邓小平的这一思路探索邓小平理论的思想来源。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来源。这一设想的主要内容如下:
(1)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恩格斯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最后产物”,[21](P502)离开了资本主义所造成的社会化大生产,是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
(2)社会主义社会是一切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直接占有的社会。
(3)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将有计划地进行。
(4)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5)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商品和货币已退出历史舞台,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6)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阶级对立和阶级差别,国家也随之消亡。
(7)社会主义社会将使人们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P256)这些设想虽然是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前提条件的,反映了较发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但是它们对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仍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对我们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有着重要意义。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P373)这一理论概括,不仅是邓小平从中国国情出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认识和考察的成果,也是他对马克思上述设想从本质上进行抽象的理论结晶。
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是邓小平对外开放理论的重要的思想来源。这一设想的主要观点包括:
(1)东方社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2)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阶段,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一是东方社会“处于这样的历史环境中:和它同时并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在给它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条件。”(P437)二是东方国家的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必须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就”,尽快地奠定社会主义社会必要的物质基础。三是东方国家的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要想顺利地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成果,就必须以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前提条件,即马克思所说:“假如俄国革命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补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P326)马克思还指出:这一设想“不仅适用于俄国,而且适用于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发展阶段的一切国家。”(P431)这一设想不但为东方社会跨越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而且对东方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也有着重要指导意义。邓小平同志在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时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我们“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法、管理方法。”(P273)邓小平的这一对外开放的思想虽然立足于当今时代特征,但从理论来源看,最早来源于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设想。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对俄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初步探索。起初,他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但实践表明,这个政策虽然对当时取得国内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战后引起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这使列宁不得不停止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新经济政策,以迂回曲折地过渡到社会主义,这就是列宁晚年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路。其基本内容是:
(1)在落后国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存在着若干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列宁提出了“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发达的社会主义”、“完全的社会主义”等概念。
(2)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明确指出:“没有发达的大工业,那就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而对于一个农民国家来说就更谈不上社会主义了。”
(3)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重视提高劳动生产率。
(4)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列宁认为,不向资本主义学习也可以建设社会主义,这是中非洲居民的心理。他为了强调向外国资本主义学习,还提出一个著名的公式,即“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秩序+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总和=社会主义”。(P520)(5)利用市场和商业建设社会主义。
(6)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以适应生产力落后而又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列宁认为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P369)这些基本观点构成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路。
这一新思路反映了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某些规律,因而成为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来源。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理论,对外开放的理论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都能在列宁的新思路中找到思想源头。正如邓小平在总结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经验时指出:“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样子……可能列宁的思路比较好,搞了个新经济政策。”[1l(P139)
首先,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论孕育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作了详细地阐述。其要点包括:
(1)中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
(2)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
(3)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体是实行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形态”,是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力量的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具体说:“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P369)(5)在经济运行机制上,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的基本要点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孕育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孕育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它们是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思想来源。
其次,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萌芽和生长点。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探索,虽然走了许多曲折的路,但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这些思想构成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成为邓小平理论的萌芽和生长点。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问题。1959年底到1960年初,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的思想。他说:“第一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并且明确指出我国还处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的阶段这一思想是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的问题。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国内主要矛盾不再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因此党和人民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动力问题。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与旧社会的基本矛盾根本不同,它不是对抗性的,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调整和完善,不断地得到解决。这实际上包含着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动力的思想。
第四,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问题。鉴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引以为戒”,不要走“他们走过的弯路”,要从本国国情出发,走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这与邓小平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一脉相承。
第五,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目标问题,毛泽东在1960年初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不久,周恩来又比较完整地提出了“两步走”的设想:第一步用15年时间,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四个现代化。
第六,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外部条件问题。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搞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下,学习外国的科学文化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七,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问题。毛泽东在纠正1958年“共产风”时指出:避开使用还有积极意义的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法则等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不彻底、不严肃的态度;中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商品生产不是消灭的问题,而是要大大发展。1959年3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毛泽东的这些思想是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思想来源。
从上述七个方面,不难看出,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萌芽和生长点。这正如薄一波同志所说的:“小平同志在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吸取了毛泽东在探索过程中取得的对现阶段仍有指导意义的全部积极成果,包括当时没有照做或实际上后来又被毛泽东否定的正确观点。”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军事理论课作为高校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课程,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军事理论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翻转课堂作为一种伴随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新型教学理念和模式受到了教育学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模式的发生、发展和应用,多在中小学展开,可否在高校应用,是否能适用于普通高校军事理论类通识基础课程,本文在分析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和军事理论相关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并从实践层面分析了应用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军事理论 翻转课堂 教学模式
一、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厘定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始于美国,其英文原文为“Flipped Classroom”或“Inverted Classroom”。2000年,美国University of Miami的Maureen Lage、Glenn Platt 和Michael Treglia在经济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使用了类似的教学方法,[1]但当时并没有专门的“翻转课堂”名词用以界定这一教学模式。类似的教学模式在我国也有迹可循,1998年山东省茌平县杜郎口镇初中结合新课改实践的“三三六”自主学习教学模式,[2]其让“教师成为引导者,学生成为探究者”的教学理念和“预习、展示、反馈”的特色课型与今天翻转课堂所推崇的教师成为“学习指导者”,学生成为“主动研究者”、“课堂学习+课堂探究”的教学形式[3]实质是非常接近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受到广泛关注,始于2007年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两位高中化学老师Jonathan Bergmann 和 Aaron Sams在其课堂中的使用以及随后在美国中小学的推广。[4]与此同时,孟加拉裔美国人萨尔曼・汗(Salman khan)创建可汗学院(Khan Academy)非营利性教学网站,发布了大量免费在线课程,2011年3月其在TED大会的公开演讲使得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为人们熟知,并得到全球教育界关注。
与传统教学相比,翻转课堂中“教师课堂讲授,学生课后实践完成”的教学形式被颠覆,新的知识获取模式变为了“知识传授通过信息技术辅助完成”,“知识内化经老师帮助与同学的协助”完成,[5]这一颠覆和对传统教学流程的变换形成了新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
国内外实践方面,美国高地村小学和加州河畔联合校区在翻转课堂教学实践中在教室布局和教材设计上进行了部分创新,我国重庆聚奎中学、深圳南山实验中学引进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南京九龙中学、广州市第五中学等开展了相关试验。[6]
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与军事理论课的特征分析
简观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发展,无论国内国外,从理论到实践,其更多地在中小学常规科目(特别是数理化类自然科学)教学中应用。及至高校教学,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研究较少。军事理论作为一门人文类通识教育课程,是否能够使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如何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才能有效提升教学质量,而不只是给传统课程“加装”了一层时髦的技术外壳,需要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核心特征和军事理论课的内在特点进行认真分析。
(一)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核心特征
虽然教育理论界已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基本概念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翻转课堂是将学习中知识传授和知识内化的过程进行了颠倒。[7]但在实施层面上,如何实现这一转换,转换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关键是什么,却没有特别统一的认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学校面对的学生、面临的现实,问题各不相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在客观上肯定也会不尽相同。[8]因此,刚开始接触这一教学模式的实践者,极易将其理解为翻转课堂就是视频录制,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确实翻转了传统的课堂,但这里的“课堂”不能作狭义的“课堂授课时间”理解,对其核心特质有明确把握,才能取得相应的教学效果。
(1)翻转课堂是一种教学理念,而非操作标准。翻转课堂从外在表现上看,确实改变了先教后练的教学模式,有可以观测到的“翻转过程”。翻转课堂是对师生身份的翻转(教师由课堂管理者变为学习促进者,学生由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研究者)、[9]对教学观念的翻转(教师必须认识到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价值,增强对其的利用能力)、对评价方式的翻转(由单一的纸质测试到多角度多元化评价,由一次定终身的终结性评价到贯穿整个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在各类数据的支持下对教师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更加客观和具体)。[10]
(2)翻转课堂是一种教学创新,但并非对传统课堂的彻底否定。台湾学者邹景平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称之为教育的“破坏式创新”,[11]强调了信息技术带来的教育改革浪潮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冲击。关注“破坏”与“创新”的研究还有很多,聚焦热点问题中“新”的一面无可厚非,但这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即“新”与“旧”是对立的,有“新”的产生,就意味着对“旧”的摒弃。若对此点有异议,仅从教育环境和信息技术支持角度来考量,目前翻转课堂也无法彻底替代传统课堂教学。这要求教育工作者在实践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过程中,重视对传统的继承,保留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而非一改了之,既没取得新的成效,又丢了积累已久的成绩。
(3)翻转课堂是一种教学策略,但并不能解决教学环节中所有的问题。一种新的技术或模式出现,特别是受到广泛关注与推崇时,容易让人产生过高期望,而无法对其进行客观评价。这从我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中小学)自创成功的教学模式,从而引发广泛的参观学习,其后诸多跟风上马的例子可以得到侧面验证。目前,翻转课堂是教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这种聚焦包含了对其应用后可解决诸多问题的期待。但冷静客观的评价,翻转课堂也只是在信息技术浪潮推动下产生的一种教学技术和策略,它对教学硬件有要求、无法适应匹配所有的教学内容、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学生学习的内驱力问题。在实践前,必须有相应的研究与评估,理性分析其可操作性。
(二)军事理论课的内在特点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及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中,明确指出了开展高校国防教育是贯彻我国国防法、兵役法和教育法的内在要求,要切实保障军事理论教学时间、内容和要求的落实。《教学大纲》第四条指出:“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积极开设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在军事理论教学中,要掌握好深度和广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以计算机为中心的多媒体教学,确保教学质量。”在具体设计教学流程前,应把握好军事理论课的几个特点。 (1)军事理论是人文类通识基础课。目前,我国高校普通本科生的培养,一般由“通识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类课程,再辅以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组成。军事理论按课程定位,应属于其中的“通识基础课”,再做进一步细分,可归为“人文类通识基础课”,以区别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艺术类通识课程。通识教育的目标不在于单纯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与技能,如果说专业和职业教育培养的是“工具人”,通识教育更关注拥有完整人格、实现全面发展的“全人”,在教学实践中也应更强调其“普适性”,淡化、弱化其“工具性”。[12]基于以上定位,在具体的教学设计中,军事理论课应立足开拓学生视野、增强整体分析与宏观判断能力,避免拘泥于武器装备展示、数据参数罗列等知识细节。
(2)军事理论课授课相对集中、内容杂、学时少、学生数量多且有特殊性。从教学安排上看,高校一般选择第一学年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其后随着年级的升高,逐步开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开展实践教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李会春以首批9所“985工程”建设高校为样本所做的相关研究表明,通识课程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一般在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间,个别高校(如上海交通大学)甚至达到了一半。[13] 参照《教学大纲》,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分为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五部分,共36学时。综上所述,军事理论课要在一个较为集中的时间段内(多数高校安排在军训后的第一学年第1学期),用相对较少的学时(较之“两课”、大学英语,且多数学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36学时要求),为数量较多且有特殊性的学生(全体大一新生,需要经历大学学习生活的适应过程),讲授较为庞杂的内容(大纲包含历史、人文、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信息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点)。
(3)军事理论课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有较强的“时效性”。《教学大纲》界定的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中,中国国防部分,国防法规、国防建设、武装力量构成均会随政策调整和社会发展产生变化;军事思想部分,随时间推移和各项研究的开展会不断增加新的内容;国际战略环境部分,随国际局势和时代主题的变化,我国要应对的问题会有非常大的不同;军事高技术和信息化战争部分,由于与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科学结合紧密,调整更新的速度会非常快。由此,军事理论虽属通识教育基础课,但与“中国传统文化”、“自然科学概论”等内容较为固定的通识课相比,有比较明显的“时效性”。
三、军事理论课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关键点及要注意的问题
翻转课堂作为一种新颖的教学模式,其形成、发展都有特殊的教育环境和技术背景。军事理论作为一门普通高校通识课也有其内在课程特点和外在教学限定条件。应特别注意避免为翻转而翻转,为实现所谓“教改”而应用新技术,不见特殊、只求共通与标准化。
(一)军事理论课无明确需要学生掌握的技能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兴起和运用,始于中学数学、化学等具体科目的教学。这些科目的学习,一般流程是“观察具体现象―了解基本原理―应用原理解决问题”。由于需要学生理解和掌握的原理或技能非常明确,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可非常清晰的指向某一环节,通过视频或相关程序反复演示某一原理、展示某种现象,直接辅助学生理解原理和掌握技能。反观普通高校的军事理论课,国家《教学大纲》中对其教学目标,并无掌握某项技能的要求(仅指军事理论教学,不含军训、军事技能训练部分),只是要求通过教学,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前文已论述过的军事理论课人文类通识基础课的定位,也能侧面说明这一问题。因此,军事理论课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设计,直接照搬中小学应用经验肯定是不合适的,必须进行调整。
(二)并不明晰的学科界限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将对教师提出更高要求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运用初衷,是通过一定的课前预习,剔除较为简单、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点,腾出更多的课堂时间,供老师解决学生难于理解、重复犯错的疑难问题。在线、多平台、多层面的学习交流,也可增进学生间的共同研究与互助,形成学习小组或研究团队,营造良好学习氛围。较之中学某一科目,军事理论教学涉及的内容要庞杂的多。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后,教师的工作由讲授变为引导,由管理课堂变为学习促进。明晰的学科界限和知识结构在工作转换后给教师带来的压力有可控性,军事理论通识课的定位、庞杂的知识结构和并不明确的学科归属,在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特别是学生开展研究型学习后,会对教师的课堂掌控能力、知识量、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三)翻转方式必须根据不同教学内容和教学需求进行调整
翻转课堂因其新颖的视频教学模式受到了广泛关注,实现课堂的翻转确实需要制作视频,但后续协作式学习环境的构建、课堂教学活动的设计已被诸多学校证明也是成功应用翻转课堂的关键因素。如果僵化的认为,课堂翻转就是将教师的授课转成录像以便学生重复播放,建设翻转课堂流程就是对照教学大纲知识点逐个拍摄视频,就背离了这一教学模式的使用初衷。仅以教学视频制作而论,有的知识点适合做浓缩概要式的讲解,有的知识点需要深入挖掘精讲,制作视频时是选取成型素材进行拼接、还是教师真人演示,均要因时因事而异,无法统一标准,限定时长与具体模式。
参考文献:
[1] 钟晓流,宋述强,焦丽珍.信息化环境中基于翻转课堂理念的教学设计研究[J].开放教育研究,2013(01):60.
[2][3][5][10]张金磊,王颖,张宝辉.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研究[J].远程教育杂志,2012(04):46-51.
[4] 张跃国,张渝江.透视“翻转课堂”[J].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3):3-5.
[6] 王红,赵蔚,孙立会,刘红霞.翻转课堂教学模型的设计――基于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J].现代教育技术,2013(08):5-7.
[7] 张金磊.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关键因素探析[J].中国远程教育,2013(10):59,61,62.
[8] 杨刚,杨文正,陈立.十大“翻转课堂”精彩案例[J].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12(03):11-13.
[9] 马�T.“翻转课堂”翻转的是什么[J].上海教育,2013(36):75.
[11] 邹景平.教育的“破坏式创新”上场了[J].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12(03):15.
[12][13]李会春.中国高校通识课程设置现状研究[J].复旦教育论坛,2007(04):21-26.
摘 要:军事理论课是高职院校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围绕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优化及慕课背景下军事理论课程建设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军事理论课;教学模式;优化
我院是一所有着40年办学历史,享有“生态湘军摇篮、湘南医卫黄埔”美誉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现有教职工900余人,各类全日制学生15000余人。根据我国《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的有关精神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要求,我院将军事理论课列入了学生的必修课。军事理论课作为我院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我院学生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教学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笔者作为军事理论课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充分认识到,要搞好高职院校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必须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对教学模式进行优化。
一、精简和优化教学内容
高职学生与本科学生比较而言,具有基础知识相对较差、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方法欠缺,自制力和自控力较差、注意力容易分散等特点。由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等方方面面,并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如果教学过程中不分主次地面面俱到,不但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讲授完教材内容,而且学生也很难理解消化。因此,要想搞好高职院校的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必须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精简和优化教学内容。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时,首先,要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并且要防止出现重理论轻事例,或只讲事例而无系统理论支撑的就事论事现象,使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成为集军事知识、国防观念、科技意识和思维开发于一体的科学体系。[1]其次,由于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与各专业学生所学内容不直接挂钩,想要激发不同专业学生的听课兴趣,可以结合学生所学专业,有针对性地列举一些本专业知识在军事上的应用案例。第三,军事理论课教师要善于知识更新,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和军事理论的发展变化,不断追踪军事发展新动向,及时调整补充教学内容,力求把学生最关心的军事热点、最新动态引入到课堂,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二、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
一直以来,各高职院校的军事理论课大多采用的是上合班大课的方式,使用的PPT课件也只是教师依照统编教材的章、节顺序将教材内容由黑板搬到屏幕上“填鸭式”讲授而已,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在教学形式上要有所改变,要克服“填鸭式”教学方式,多采用“启发式、疏导式、讨论式、直观式”等授课方式,并尽量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2] 在教学过程中除了教师主讲外,还可以采用学生自学、讨论、辩论、撰写小论文等方式进行学习。另外,军事理论课教学还不应局限于课堂内,教师应该在课堂上指导学生把学习延伸到课外。以上方法可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从而不断地提高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质量,这是常规教学方法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三、探索慕课教学在军事理论课中的运用
所谓MOOCs(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是指大规模的网络开放课程,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课程教学模式。它依托网络平台,在线提供课程教学的全过程。“慕课”是将视频课程切割成10分钟甚至更小的“微课程”,它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影响,方便学习者利用碎片时间进行高效学习。根据心理学的研究,人的高效专注时间长度在15分钟左右,慕课课程内容通常按照这个时长编排视频,因此,“慕课”在知识传递上比传统的面授课堂更加符合学习的规律,因而学习者的学习效率也会更高。而且,在运用“慕课”学习过程中,学生如对某个知识点有疑问,可反复观看视频学习,直到理解为止,这在面授课堂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慕课的发展,为学生提供了新的学习模式。“慕课”教学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清晰地展现实物图像,并且能通过闪烁、缩放、移动、翻折、旋转等手段把静态的知识转化为动态的知识,在培养学生形象思维的同时,也发展了学生的抽象思维。因此,高职院校的军事理论课教学也应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将慕课运用于军事理论课教学中。
首先,通过慕课视频教学可以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众所周知,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涉及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科技等多个领域,在讲解某一个知识点时,传统的授课方式中因为条件的制约,学生不可能身临其境,教师只能在课堂上借助于教材上的文字及图片资料进行理论讲解,学生们会觉得枯燥无味,而且难以理解,时间一长就会对军事理论这门课程失去兴趣。慕课的出现很大程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慕课”可以将文字、声音、图片、动画、视频、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信息进行编辑组合,为学生展示学习所需的特定场景,使学生们能够对所学习的内容进行直观的三维的理解,也使得课堂信息交流模式从教师讲学生听的单维模式拓展到了多维模式,从而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知识的欲望。其次,利用慕课视频教学可以提高学习效果。
军事理论课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很多学生无法在有限的课时内对所学知识进行理解消化,尤其是女生,在军事知识的理解能力上相对男生逊色一些。而我院由于护理系学生多,全院女生占了学生总人数的80%。假如教师在讲授某一个较抽象的知识点时,由于学生之间理解能力的差别,一部分同学已经听懂掌握了,但还有另外一部分同学还不太理解,老师如果再反复的讲解,会造成已听懂那部分同学的厌烦。这时就可利用慕课视频可重复播放的特点,让没听懂的那部分学生课后进行自主学习。从而使得所有学生都能提高学习效果,实现教学目标。第三,慕课视频教学能帮助学生加强对世界政治军事格局的理解。比如某国为了遏制我国发展,提出了“第一岛链”的概念。在讲解相关知识点时,只靠教师的课堂讲授,想让同学们理解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时老师可以通过慕课的教学视频教学,播放一些带有三维动画或者实体影像资料的教学视频,加深学生对本知识点的理解。第四,慕课能更好的使学生对军事理论课进行预习。慕课有着大量的学习资源,学生们可以通过慕课对老师所安排的课程内容进行预习,达到“先学后教”的目的,通过预习后,学生在上课的时候就容易理解老师所讲授的内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军事理论课教学是教师教、学生学的“双边”活动,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教师作为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克服单一式、说教式、灌输式等“单边”传统教学模式,进一步研究探索适应高职学生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的开放式、探索式、漫谈式、诱导式等师生互动、双向交流的新型教学方法,以不断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注意力,充分调动广大高职学生的积极性,真正让高职学生的学习思路紧跟教师的教学思路,用学生的学习热情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达到教与学的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军事理论课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 徐敏.关于高职院校军事理论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J].职教论坛,2009.6
[2] 赵树森.浅议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的改革[J].世纪桥 2012.19
摘 要 当前,国家在大学生应征入伍方面已经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但大学生的入伍积极性并未明显提高;军事理论教育应该发挥其在应征入伍宣传中的系统专业、直接相关、受众面广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在军事理论教育中进行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的方式方法有创新课堂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重视网络建设与网络交流、设计多种实践活动等。
关键词 军事理论教育 大学生应征入伍 宣传
随着我国国防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提高部队士兵素质,在大学生中进行征兵已经是一种趋势。发挥军事理论教育的专业优势,加强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能大幅度提高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
1 大学生应征入伍现状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大学生由“缓征”变为“应征”,同年国防部征兵办出台《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对大学生征兵入伍给予大力的经济支持。同时,各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的配套措施,在退伍的安置金、社保金、升学、落户、就业等方面给予大量的优惠。
应该说,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是空前的,但在实际中并没有产生非常好的吸引效果,大学生应征人伍的人数并没有大幅度提升,除掉一些高职高专类院校和少部分理工科的二本高校外,大部分大学的征兵报名情况不容乐观,甚至有些高校每年都无法完成基本的征兵任务,大学生没有参军入伍的热情。
无论是从军队现代化改革来说,还是从提高中国国防实力来说,加强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大幅度提升大学生参军的积极性,都是非常的必要,而且也非常的迫切。这需要各高校特别是高校的武装部加大工作力度,调动学校的一切资源来加强此项工作。利用军事理论课教学的专业优势,大力宣传大学生征兵入伍,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举措。
2 军事理论教育在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中的优势
高校每年到了征兵季节,均会采用很多的宣传手段,如出宣传板报、悬挂宣传标语、出专题网页等等,这些手段直接针对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具有时间短、受众不广等局限性,而在军事理论教育中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很多不可替代的优势。
2.1 系统专业
军事理论课课程包括中国国防、军事思想、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和信息化战争五大部分。中国国防有中国的国防法规、国防建设、中国武装力量、国防动员等内容;军事思想有中国古代和近现代军事思想、建国以来历代领导人的军事思想等内容;战略环境有国际战略格局、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等内容;军事高技术有侦察与监视技术、隐身与伪装技术、信息战技术、精确制导技术、军事航天技术、指挥信息系统、新概念武器等内容;信息化战争有信息化战争的发展趋势、国防建设等内容。这些内容非常系统地讲述了我国国防面临的形势、信息战条件下我国部队的建设等,能让学生较专业地掌握军队知识,深度了解部队,激发学生的参军兴趣。与征兵季节的普通宣传展板只讲征兵政策、征兵要求相比,军事理论教育更系统而专业。
2.2 直接相关
军事理论课程里面有国防法规、国防建设、国防动员等一些内容,直接就是对我国国防征兵政策的宣传。如国防法规体系主要讲授《国防法》、《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这几部法律是对大学生征兵入伍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同时也界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所有的公民也包括大学生,有服兵役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相关规定的权利。通过这些内容的讲解,大学生可以在课堂上深入了解我们国家的征兵入伍政策,了解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如入伍前的“优先征集”政策、服役期间的有关就学政策、入伍后培养使用问题、服役期间优抚安置和有关工资补助问题。这些政策在平常的征兵季节的宣传中也会涉及,但并不会像课堂上一样有充裕的时间来向学生讲解。
2.3 受众面广
军事理论教育主要包括军训与军事理论课,一般的高校军事理论课开课均为大一新生入学后的第五周至第十六周,总计24个课时,加上军训计12课时,总计完成36个课时。从时间上来说基本上在大一的第一个学期,全体新生都接受了本课程的学习。而传统的征兵宣传形式和手段,仅限于摆摊设点,时间很短。从涵盖面来说,全体大学生均接受了军事理论教育,内容将会影响他们整个大学期间甚至他们的一生,他们均会对本课程介绍的国防知识、尖端武器等等记忆犹新。摆摊式的征兵吸引的大学生都是流动的,数量将会大大减少。从宣传要求上来说,军事理论课程要求必修,有2个学分的规定,对学生有学习的压力。而征兵宣传时是大家走过路过的时候瞧上一眼,有兴趣多看会儿,没兴趣就走了。总之,两者的受众面自是无法相提并论。 3 在军事理论教育中进行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的方式方法
在军事理论教育中进行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优势众多,但要让其作用全面发挥出来,产生实际的效果,需要我们在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
3.1 创新课堂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
军事理论课如果把课堂气氛调动起来,是非常受学生欢迎的,而要达到气氛活跃的效果,我们认为应在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上进行创新。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尽可以在军事理论课堂上使用,PPT、视频、电影、名师的讲课等等,丰富多样。放一部军旅题材的电影,特别是演员是青春偶像派时,能极大调动90后的大学生对部队的兴趣。图像视频资料形象直观,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种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抽象的问题形象化了;在教学方法上要丰富多样,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学生全程参与课程的教学,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主体作用得到发挥,教学效果必然会不同。我们要克服老师满堂灌式、说教式的传统教学方法,采用适应学生知识结构和兴趣特点的如开放式、探究式、漫谈式、诱导式等适合师生互动,双向交流较多的教学方法。先进的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科学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参与,参军入伍这样的话题就能深入学生心中,最终学生会心甘情愿加入部队,保卫祖国。
3.2 重视网络建设与网络交流
现在的大学生均是95后,完全是在网络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对于网络的使用非常熟练,日常生活中也是手机不离身,因此网络的建设与网络交流在大学的教学中已经是一项必备手段了。利用网络进行大学生应征入伍宣传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学校武装部和军事理论教研室应牵头抓总,从人力、物力、财力方面进行统筹安排。武装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学校军事理论相关网站建设、维护以及社交媒体的管理,同时也可通过招募学生志愿者充实力量。将相关建设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配备电脑、办公室等必要的设施,以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应该多元化。武装部应建立部门的专门网站,设立国防教育、国防时事、最新研究、应征入伍等栏目,将国家的相关政策第一时间予以发布。同时应建立武装部的官方微信、微博、贴吧、QQ群等,充分发挥社交媒体的快捷、便利的有点,发布政策,设置话题让学生参与讨论,引导学生。三是网络传播的内容应积极向上,交流方式有亲和力。网络发布和交流讨论的内容应以振奋人心的话题多一点,如在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方面,应该将国家的优惠政策逐年改善的情况仔细分析,让学生吃下定心丸。在社交媒体与学生交流时,军事理论课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注意富有亲和力,让学生从情感上接受。同时,交流话题应注意严谨专业,不犯常识性错误。
3.3 设计多种实践活动
设计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到做一名军人的光荣与快乐,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活动可从如下方面下功夫:一是组织好学生军训。学生军训是大学生的第一课,同时也是大学生了解部队的重要一环,高校应选择素质较高的部队官兵担任军训教官,增加军事训练的专业度,同时丰富军训内容,适时将实弹演习等项目开展起来,增强学生对做一名持枪军人的向往。二是加强与部队的交流。可以邀请部队专家来学校开展讲座,现身说法,宣传相关政策更有说服力。同时,有条件的学校也可组织部分学生深入军营,让学生亲身感受部队生活,增强军营的吸引力。也可以组织大学生开展“军营一日”活动,从中感受军人的纪律观念和意志品质,树立军人梦。三是组织红色旅游。学校可以创造一些条件,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参观革命圣地、瞻仰革命烈士陵园,了解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和光荣战斗历程。通过这种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让学生更加坚定保卫祖国的决心,增强投身部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四是组织多种国防竞赛活动。通过组织国防知识竞赛、国防论文竞赛、国防时事形势报告、军体项目比赛等活动,做到趣味性、知识性和宣传性三者合一,让大学生在活动的轻松氛围里全面深入了解国防,了解部队,增加对军队的向往。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国务院印发,1998.
[2] 廖廷阳.浅谈军事理论课在高校征兵宣传中发挥的作用[J].梧州学院学报,2013(12).
[3] 刘素贞.大学生入伍的发展趋势及其德育价值探析[J].实践研究,2013(8).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特色教学内容之安排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以能源电力类专业为主体的高职院校,由于围绕电力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紧跟电力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确立“植根行业、对接企业、锁定职业、服务就业”的专业建设思路,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依托行业的优势和实训基地的支持,培养的学生具备过硬的动手能力和优良的职业素质,因此该学院培养的电力类专业毕业生绝大部分顺利到电力行业就业,实现了专业行业对接。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以及电力行业需要,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加大课程建设力度,大力推行以职业能力为主线、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作为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整体课程体系中有机组成部分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亦应体现职业能力主线、工作过程导向。本文拟以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教学为例,结合电力行业,探讨作为高职思政课特色教学体系核心的特色教学内容的安排设置,以提升思政课的教学效果,更好地为专业、职业、学生可持续发展服务。
(一)概而精原则
高职思政课的内容安排,应体现概而精的原则,即应使高职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当代中国最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法制规范。该原则涉及当前国家对思政工作的总体把握,涉及对高职教育特点的把握、对高职思政课总体目标和课程体系的整体把握、对高职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把握,等等。该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教育目标与课程设置不配套、课程目标与学制短、人才培养要求与生源状况之间的矛盾。
(二)职业化原则
高职思政课的内容安排,要体现职业化原则,即在思政课教育教学中渗透职业教育,充分体现职业性和实用性的特点,这应是高职思政课教学最大的特色所在。思政课教学应把课程理论、政策与学生政治素养、专业发展、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如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重点讲解职业大环境,包括对专业行业产业政策、就业、创业形势、职业发展趋势、职业发展软实力等问题进行诠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讲解职业道德,等等。教师应熟悉专业对大学生职业素养的要求,从而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的职业素养进行培育,如诚信、敬业、创新、艰苦奋斗等,以提高大学生的职业素质,提高其职业竞争力。
(三)与行业、岗位对接原则
高职思政课的内容安排,还应体现与行业、岗位对接原则,即坚持就业导向,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要求,将思政课教学与专业对接的行业、岗位结合,尽可能多地接触产业、行业、企业、职业,逐步做到专业与行业企业的“无缝对接”、学生与岗位的“无缝对接”。就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而言,应紧密结合电力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和特性要求。电力行业、岗位人才应具备较强的适应性、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广的知识面以及一定的创造才能。同时电力人才应具备包括基本技术知识、电力知识以及有关社会科学知识在内的知识结构,应具备包括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在内的素质结构。所以,思政课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电力行业、岗位对电力人才素质的要求展开。
(一)职业环境相关内容
职业活动是人生实践的基本活动,就业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大环境中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包括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这就是职业环境。基于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实用性、实践性特点,职业环境方面应注重强化以下内容的教育:
1.市场经济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选择的目标模式,能使社会主义的优势和市场经济的优势都得到发挥,既能遵循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则、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能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思政课教学中应加重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教学分量,尤其是与学生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知识,包括市场经济规律,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知识、技术、管理、信息等参与分配的制度,等等。
就电力类专业而言,应在这部分适当增加电力行业有关内容,使学生把握电力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该行业产业政策、其自身的发展及趋势等,能用市场经济规律等知识诠释电力行业进行的厂网分离、电网主副分离等重大改革。以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改革为例。资源产品价格充分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是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途径。资源价格改革的方向是要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机制。近年来,电价市场化改革步伐大大加快,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的政府定价制度初步建立。因此,在思政课中增加以上内容,能使学生对自己所处的职业环境有所认识。
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特色教学内容之安排论文
2.法治理论。
通过法律和法治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思政课教学中应加重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教学分量,尤其是与学生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电力法、经济法、劳动法、税法、合同法、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国家制定电力法,目的是对电力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对学生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办法教育;对学生进行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教育等,使学生树立依法办事、遵章守纪法制意识,突出高职生守法习惯养成的准职业人特性。
(二)职业理想信念相关内容
职业理想是人们在职业上依据社会客观要求和个人主观条件,借想象而确立的奋斗目标。职业理想是人们对职业活动和职业成就的超前反映,与人的价值观、职业期待、职业目标密切相关,与世界观、人生观密切相关。职业理想具有差异性、发展性和时代性。职业信念,则是指个体认为可以确信并愿意作为自身行动指南的认识或看法。职业认识常变,而职业信念一旦形成则很难改变。在思政课教学中,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融入职业理想信念中,既发挥其理论指导作用,又使学生觉得现实,并非高不可攀;使学生正确认识将要从事的职业以及职业与专业的关系,引导学生树立成才的理想信念。高职生只有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信念,才能合理安排好自己的高职生活,并能勇于克服在生活中碰到的种种挫折。结合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来分析,该学院电力类主体专业学生应以人民电业为职业理想信念,同时保有敬业、勤业、立业的职业精神。
(三)职业道德相关内容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度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规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因此,职业道德教育是高职院校的一项重要教育内容。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体现高职教育特色、提高高职院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举措。高职院校在思政课教学中应加强并突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基本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职业道德教育。但是,目前包括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在内的大多数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局限于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而对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很少涉及。
所以,高职思政课教学应在巩固一般的基本的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的行业特征,构建行业职业道德的全方位培养体系,进而为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依据。具体教学中,基本职业道德教育应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让学生理解基本职业道德的内涵以及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要求;应以敬业意识、诚信意识为培养重点。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则应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对应的行业进行。具体到电力类专业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就是将其对应的电力行业的《电力职业道德规范》融入教学内容,并力争邀请电力行业的专家或能手进行讲解教育。
(四)职业品质相关内容
高职生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包括基本能力素质和专业能力素质,而基本能力素质是职业技能的基础。基本能力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竞争合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在培养基本能力素质的基础上,应提升高职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使其最终成为高素质人才。基本能力素质主要通过各门基础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来培养,思政课应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实际,注重基本能力素质的培养和锻炼。
以开拓创新能力为例,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产物,是创新的产物。我们可以把马、恩、列、斯的方法运用到中国来,在中国创造出一些新东西。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教学中,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主线,对学生进行创新教育,塑造与时俱进的创新品质。结合电力行业,推进电力行业企业全过程参与职业教育,有效发挥电力行业在建立健全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机制、行业人才规格标准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0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
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赃款赃物包含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在违法的意义上使用,另一种含义是在犯罪的意义上使用。
笔者认为,赃款赃物无论在哪种意义上使用,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标的须是民法上的有体物。2、赃款赃物的取得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违法或者犯罪手段。3、赃款赃物的定性只能由人民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来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因为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构成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前,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被指控人的财物,还不能称之为赃款赃物,笔者建议称之为“疑赃财物”或“嫌疑款物”。
( 二) 犯罪工具
众所周知,犯罪工具是一种证据之物,是指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主要包括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毫无疑问,作为犯罪的绝大部分证据都能够成为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如违法所得、犯罪工具都应作为证据之物。如果违禁品同时也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时,也应作为证据之物,这些财物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不过,理论界对犯罪工具的定义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工具应理解为因实行犯罪而利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刀枪、毒药以及贩毒使用的小轿车,伪造货币用的机器、纸张、颜料,盗窃用的万能钥匙等。
总之,凡是能够便利于为人实施犯罪的东西,都是犯罪工具。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犯罪工具,泛指供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犯罪工具的范围相当广泛,可能是一般用具,也可能是特定物品,还可能是违禁品。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物或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犯罪工具泛指各种物品; 2) 犯罪工具不仅包括自己合法与非法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合法与非法所有权的财物。
( 三) 保全之物
保全之物是指为确保将来有关财产判决的顺利执行,司法人员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进行控制,限制义务人处分其财物,同时防止因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物而导致判决流于形式。这种财物既可为财产保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又可作为证据之物,并且这种保全之物既有重合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例如,被指控人的合法财物、被指控人或亲属以合法财物主动退赔的部分以及用来担保的部分财物,就不是以证据或者作为犯罪所得之物出现的,但也应列入涉案财物的范畴加以规范。涉案财物是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的财物,其仍然具有财产权的一切属性。在侦查过程中,涉案财物无论是作为证据之物、犯罪之物,还是作为保全之物,都难免被控制。确定涉案财物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将此纳入刑事诉讼制度中予以规范,保障公民合法财物免受侵害。
( 一) 无限制地扩大疑赃财物的范围
关于赃款赃物,《现代法学词典》中解释得明确具体: 赃款赃物系指贪污、受贿或者盗窃得来的钱或物,是指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为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具有定性的意义,是以被指控人的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在案件尚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结就对涉案财物冠以“赃款赃物”的名义,实际上是对被指控人的有罪推定。涉案财物除了包括有可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赃款赃物,还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被指控人的合法财产。故此,在被指控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的各类财物并不能叫做赃款赃物。
( 二) 司法机关截留、挪用、非法使用、不移交、少移交涉案财物的现象较为严重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侦控机关截留、挪用、非法使用、不移交、少移交涉案财物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有的地方甚至在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仍然以赃款赃物的名义继续扣押当事人财物而拒不退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由于处理涉案财物的规定较多,各规定之间不统一,难免会出现冲突。警检机关在决定涉案财物是否应当移送时,总能找到有利于本机关的规定加以适用。
从部门利益来说,由于办案经费紧张问题较为突出,在一般情况下入库的罚没收入都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作为办案经费统一安排使用。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罚没收入越多,所得的办案经费也就相应的增多,办案机关为了保证本部门的办案经费充足,就可能受利益的驱使,尽可能少的移送涉案财物,将涉案财物擅自处分。
( 三) 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的主体混乱
由于立法并没有明确涉案财物的认定主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追诉机关认为,只要查封、扣押、冻结了涉案财物,并且有证据证明这应该是被指控人的违法所得或犯罪工具,就可以进行实体处理。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表现在:
首先,在人民法院审判之前,这些涉案财物的身份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追诉机关就予以实质性的处理,这有违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通过亲自听审或者聆讯作出裁判”。追诉机关的职能是侦查、起诉,揭露、证实犯罪事实,并无权对涉案财物在审判之前进行实质性处理。
其次,追诉机关自行处理涉案财物的过程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同时被指控人不能参与其中,不能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提出主张,追诉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化决定会使被指控人及社会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也是“利益司法”存在的主要原因。再次,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处理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当法院判决被指控人无罪后,先前处分的财物很难追回,即使通过国家赔偿,也只能充其量得到与损失财物价值相当的款物,对财产的其他权能是无法补救的。最后,这种做法还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中,被害人可能有很多,而追缴回来的涉案财物的价值远不及被害人的损失总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审判之前追诉机关就应某个被害人的请求予以返还,这就必然导致其他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弥补,从而造成司法不公。
( 四) 被指控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追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规制
对于被指控人在判决作出前死亡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是没有规定如何处置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只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指控人死亡的情形下,对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该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而对于审判过程中被指控人死亡的,对其涉案财物的处理,以及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冻结以外的其他财物的处理并无规定。从而导致追诉机关对被指控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物有较随意的处置权,除了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中对冻结款项的处理要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外,对于其他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追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如何处置。
( 五) 被指控人缺乏参与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有权处理涉案财物,这极易导致侵害被指控人的财产权。由此引发以下几点缺陷: 第一,违背了非经公开、公正审讯,不得确定任何人在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第二,在被指控人无法行使任何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其财物进行处置,明显违背了控辩平衡原则。第三,剥夺了被指控人的参与权、申诉权,甚至上诉权等救济权利。此外,我国《刑法》第314 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犯罪主体仅指个人,并不包括单位。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集体非法处置涉案财物时,该条文不适用,他们可以轻易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 一) 设立各级人民法院刑事监督法庭
1、确立司法令状主义。
纵观发达国家的立法,刑事扣押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采取令状主义。即扣押前由侦查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批准并最终决定是否准许,事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扣押执行情况向法官报告并向法官提交扣押清单以供法官审查。即使是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扣押,也必须接受法官的事后审查,以确定扣押行为是否合法。“司法审查的确立取决于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制约平衡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所不可缺少的。”
2、落实涉案财物均由刑事监督法庭处理。
首先,这是由人民法院天然的中立地位所决定的。基于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目的和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法院在这一过程中恰恰充当了这一角色,满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与处于被指控人对立面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比,由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涉案财物的主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将涉案财物移送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处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减少被侵害的危险性。
其次,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未对被指控人的行为定性之前,是不能对涉案财物予以处理的,因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以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为前提,否则就是背离了无罪推定原则。
再次,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之必须。涉案财物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作为证据使用,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二是作为执行标的,保证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因此,涉案财物应当统一移送至各级人民法院保管,在人民法庭审判时出示实实在在的涉案财物,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 成立各级人民法院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1、避免追诉机关随意处置涉案财物。因为公民个人财产被扣押后,该扣押物原则上仍然为被扣押人所有,并不因为扣押行为而丧失对物的所有权。故此,侦查机关的扣押仅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限制,并负有在扣押后妥善保管的义务和职责,不得随意处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 “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册与款物必须相符。”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检察机关办案,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并不受其约束,而国家的刑事案件大多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所以还需要其他最高执行机关与司法机关出台相关规定。
2、充分保障刑事当事人的财产权,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与140 条规定,对扣押的财物与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收集证据后的审查与管理不够重视,有的随意使用,有的对贵重物品与违禁品没有密封,有的对容易遗失、损毁、变质或者附着犯罪痕迹的物证未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这些情况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方合法财产权利,而且也影响了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由此笔者建议: 第一,实行扣押权与保管权相分离的做法,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能充当扣押财物的保管人; 第二,在各级法院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并制定涉案财物的具体保管办法; 第三,明确扣押涉案财物的保管流程。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各级保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拆封与查阅。对于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宜保管的物品,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拍照与紧急拍卖,用价款代替财物,同时细化拍卖程序。总之,我们一定要提高保管的透明度。
( 三) 涉案财物的裁决权归属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 “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重视对物的认定,无罪推定似乎只适用于对被指控人行为的认定上,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主体并不是法院,而是由追诉机关来处理,这等于是由追诉机关作了自己案件的法官,有违司法公正,不利于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物的裁决权应作如下改革:
首先,应当把涉案财物的处分权统一交由法院来行使。因为,根据司法公正的理念和我国诉讼结构的设计,法院的职责是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对立的冲突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涉案财物涉及被指控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理应由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行使裁判权加以解决。由法院来统一认定疑赃财物,有利于保障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不被随意处分,防止被指控人被宣告无罪后先前被处分的财物难以追回,也有利于落实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等责任,避免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实行错案终身追责制。
其次,对于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撤销、不起诉的案件,被指控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法的,追诉机关对被指控人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应由追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以刑事立案为前提。再次,在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裁决时,要允许被指控人参与到该程序中,并给其就处分涉案财物进行辩护的权利,相关证据,经过法院认定后再进行实体处理。最后,对涉案财物实行扣押与保管相分离,使被指控人有机会就涉案财物的处分提出主张,从而防止追诉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化决定使被指控人及社会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杜绝“利益司法”的发生。
( 四) 完善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对涉案财物的认定,笔者认为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即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的,对被指控人的财产不能认为是赃款赃物。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之前,属于被指控人所有。同时,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疑赃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首先,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之前,原则上不应将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如果确实属于被害人财物且不立即返还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被害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允许先行返还,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担保,同时制定担保规则。其次,对在侦查、起诉阶段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不具有终局性,赋予被指控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 五) 完善关于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除了强调移送涉案财物的重要性,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前处理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外,还应该明确规定其的法律责任,以不利后果督促两机关依法移送涉案财物。因为,如果缺乏惩戒后果的威慑,权力的行使就会肆无忌惮,就会任意践踏权利。我们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权力的行使者会自觉地行使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应该将追究责任的权力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将更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同时,应当扩大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
比如《刑法》第314 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主体。当单位非法处置涉案财物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建议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第四款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使得追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刑事责任时也可以适用该条文。
总之,为使《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健康有序的施行,我们有必要合理地规范和调整国家对被指控人涉案财物的干预权,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的程序,赋予被指控人相应的防御手段,这样,被指控人的财产权才能得到彻底的保护,司法公正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由于大学生掌握了一定的英语知识、具备了一定的学习方法,因此,只要教师引导得当,他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获得知识、提高能力。而认知心理学理论恰好在这方面为教师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自主学习中心理学理论的重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学习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学习,既包括人类学习,也包括动物学习。广义学习是指个体在活动中通过经验引起的行为或心理的相对持久变化的过程。狭义的学习仅指学生的学习。教育学的“学习”是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通过获得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的适应性变化。心理学的“学习”是指学习者因实践经验而引起的行为、能力和心理倾向的比较持久的变化。
“自主学习”在中国的提出,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学习论领域研究的新成果;另一方面,对当前中国整个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后研究者针对这些子过程开发出了比较成熟的教学干预技术。操作主义强调外部环境对自主学习的制约作用,关注学习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功能关系。
人本主义自主学习理论可以追溯到罗杰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和学习思想。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对自主学习的内在心理机制做了系统深入的分析。他们认为,自主学习是个体自我系统发展的必然结果,自主学习受自我系统的结构和过程的制约。自我系统的结构包含自我概念、自我价值、自我意向等成分。其中,自我概念是影响自主学习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所谓自我概念是指个体对自己的信念,实现或改善自我概念是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动机。影响学习者自我概念包括知识、能力、技能的认识以及控制动机、认知情感的能力。影响自主学习的资助过程包括计划、设置目标、选择学习策略、自我监控和自我评价等,这些自我过程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自主学习的质量。自主学习一般遵循三个步骤:设置目标,制定计划和选择学习策略,行为执行和评价。
人本本主义自主学习理论强调教学以教会学习为主,他们既把自主学习能力的获得作为学习的目标,又把自主学习作为学习的手段。在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措施中,强调分组教学,建立自由度很大的学习小组,学生自由结合,共同学习,互帮互学。
言语的自我指导论是著名心理学家、维列鲁学派主要人物维果茨基和鲁利亚提出和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认为,自主学习本质上是一种言语的自我指导过程,是个体利用内部言语主动调节自己学习的过程。他们把儿童的言语发展分为外部语言、自我中心言语、内部言语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并指出,就儿童的学习活动来说,在外部言语阶段主要是由外界的社会成员的言语来指导和控制,在自我中心语言阶段主要靠他们对自己的出声言语即自我中心的言语来调节,而在内部言语阶段,学习主要由他们的不出声的内部言语来指导和控制,因此自主学习实际上是儿童言语内化的结果。
元认知概念是弗拉维尔最早在1976年提出来的。简单地说,元认知就是对认知的认知,也就是我们对自己的认知过程和结果的意识与控制。弗莱维尔认为,元认知包括三方面内容: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控制。
自主学习实际上是元认知监控的学习,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习任务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调整学习策略和努力程度的过程。自主学习要求个体对为什么学习、能否学习、学习什么、如何学习等问题有自觉的意识和反应。该理论还认为,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课堂教学方法的制约。他们主张采用三种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一是,直接的教学;二是,采用同伴辅导和学习问题讨论等方法,帮助儿童建构自主学习理论;三是,开展合作学习,让学生在学习的合作中交流学习经验,丰富自己的学习理论。
自主学习的信息加工理论是以加拿大心理学家温内为代表的一些研究者提出的,该理论用信息加工的控制论来解释自主学习。他们认为自主学习是一种循环反复的检验,如此反复,直到达到对信息的理解和接受。信息加工心理学家普遍认为自主学习的动机主要来源于自我信念,即结果预期、效能评判、归因、诱因和价值观等方面。这些动机因素与外界的信息一样,在个体的学习。在自主学习过程中,如自我监控的准确性、自我评判的有效性、学习策略的运用等,存在发展上的差异。
自主学习观是在对传统学习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具有科学性、主体性、创新性等特点。研究自主学习,在理论上有助于使我们从新的、动态的角度去认识学生学习能力的实质、结构和发展规律。
相关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